衛生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財政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近日就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發出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認識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通知要求,按照“突出重點、分類指導,注重實效、分步實施”的原則,將國家免疫規劃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各項措施,並將相關工作納入政府有關部門工作目標考核管理範圍,建立和完善督導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國家免疫規劃工作的順利實施。通知提出,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免疫規劃工作部門協調機制。衛生部負責制定國家免疫規劃的實施方案和年度計劃,並組織落實;財政部負責落實國家免疫規劃財政補助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儲備和調運,對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進行價格核定;教育部負責入托、入學兒童查驗接種證工作,將其納入托幼機構和學校的傳染病防控管理內容;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生産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和注射器,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採購。隨著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疫苗和注射器將逐步過渡到由國家實行招標定點生産或集中配送模式。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後,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常規免疫以及國家確定的群體性預防接種和重點人群應急接種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購置費用由中央財政承擔。省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群體性預防接種和應急接種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購置費仍由地方財政承擔。
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範圍是在現行全國範圍使用的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基礎上,將甲肝疫苗、流腦疫苗、乙腦疫苗、麻疹腮腺炎風疹聯合疫苗、無細胞百白破疫苗納入國家免疫規劃,對適齡兒童實行預防接種;並根據傳染病流行趨勢,在流行地區對重點人群進行流行性出血熱疫苗、炭疽疫苗和鉤端螺旋體疫苗接種。(衛生部新聞辦公室)
關於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的通知
衛疾控發[2008]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食品藥品監管局(藥品監管局):
為有效預防和控制傳染病,促進公共衛生事業和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經國務院批准,從2007年起,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範圍,在現行全國範圍使用的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基礎上,將甲肝疫苗、流腦疫苗、乙腦疫苗、麻疹腮腺炎風疹聯合疫苗、無細胞百白破疫苗納入國家免疫規劃,對適齡兒童實行預防接種;並根據傳染病流行趨勢,在流行地區對重點人群進行流行性出血熱疫苗、炭疽疫苗和鉤端螺旋體疫苗接種。為切實做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工作,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政府領導,實施目標考核管理
實施國家免疫規劃是政府提供的一項重要公共衛生服務。各地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充分認識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按照“突出重點、分類指導,注重實效、分步實施”的原則,將國家免疫規劃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各項措施,並將相關工作納入政府有關部門工作目標考核管理範圍,建立和完善督導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國家免疫規劃工作的順利實施。對因領導不力造成國家免疫規劃措施不落實的情況,應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二、明確部門職責,建立協調管理機制
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免疫規劃工作部門協調機制。衛生部負責制定國家免疫規劃的實施方案和年度計劃,並組織落實;財政部負責落實國家免疫規劃財政補助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儲備和調運,對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進行價格核定;教育部負責入托、入學兒童查驗接種證工作,將其納入托幼機構和學校的傳染病防控管理內容;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生産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共同促進國家免疫規劃各項政策的落實。
地方各級衛生、財政、發展改革、教育、食品藥監等部門應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部門職責,強化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國家免疫規劃的實施與管理工作。
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和注射器,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採購。隨著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疫苗和注射器將逐步過渡到由國家實行招標定點生産或集中配送模式。
三、加大政府投入,完善財政保障機制
為保證國家免疫規劃工作的落實,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後,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常規免疫以及國家確定的群體性預防接種和重點人群應急接種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購置費用由中央財政承擔。省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群體性預防接種和應急接種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購置費仍由地方財政承擔。地方財政原用於購置疫苗和注射器的經費規模不得減少,並要結合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建立健全包括免疫規劃服務在內的城鄉公共衛生經費保障機制,進一步增加投入,切實保障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相關冷鏈系統建設和運轉、預防接種等工作所需經費。地方財政投入以省級財政為主,中央財政通過公共衛生轉移支付對困難地區予以必要的支持。
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績效考評體系,並將考評結果作為相關經費安排的重要依據。同時要注意加強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擠佔。用於預防接種的經費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四、加大宣教力度,營造社會參與氛圍
各地各部門要發揮社會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形式開展免疫規劃宣傳活動,大力宣傳國家免疫規劃政策和預防接種所取得的成就,廣泛普及預防接種知識,積極推廣各地在免疫規劃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參與國家免疫規劃的良好氛圍。
五、加強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服務水平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工作任務,加強免疫規劃相關機構和專業人員隊伍的建設,合理規劃和設置接種單位,調整充實免疫規劃基層接種人員。加強免疫規劃專業人員和基層接種人員的培訓工作,結合崗前培訓、崗位培訓、繼續教育等方式,分期、分批開展培訓和技能考核,提高免疫規劃工作隊伍的整體素質、服務能力和水平。
六、加強督導檢查,確保政策措施落實
衛生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將定期對各地實施國家免疫規劃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各地應制定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的督導方案,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督促指導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對在實施國家免疫規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衛 生 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教 育 部
財 政 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