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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明確200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問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07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在2007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後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第6年一次性扣除。

    通知同時明確,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産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佔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007年度是執行原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的最後一年。為保證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順利進行,做好《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銜接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就2007年度內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相關問題專門下發文件,予以明確。

    對於匯率變動損益的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規定,企業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導致的計入當期損益的匯率差額部分,相當於公允價值變動,在未實際處置或結算時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或結算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後的差額,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關於職工福利費的稅前扣除,通知明確,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餘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衝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通知對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的稅前扣除問題也予以明確。通知規定,金融企業符合五種情形的債權或股權,可以認定為呆賬,經稅務機關審批後,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一是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後,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同時又無其他債務承擔人,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業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二是金融企業經批准採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轉讓股權、債權,其出售轉讓價格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三是金融企業因內部人員操作不當、金融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經法院裁決後應由金融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3年以上仍無法追回的金額;四是銀行卡被偽造、冒用、騙領而發生的應由銀行承擔的凈損失,經法院裁決後應由金融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3年以上仍無法追回的金額;五是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逾期3年以上,且經金融企業訴諸法律,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産可執行,經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後,符合《企業財産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情形的金額。

    金融企業符合五種情形的銀行卡透支款項,也可以認定為呆賬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批後,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一是持卡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産,財産經法定清償後,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二是持卡人和擔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以其財産或遺産清償後,未能還清的款項;三是經訴訟或仲裁並經強制執行程序後,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四是持卡人和擔保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經有關部門批准關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出,以其財産清償後,仍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五是5000元以下,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另外,金融企業符合兩種情形的助學貸款,也可認定為呆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一是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能力或勞動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財産,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未能歸還的貸款;二是經訴訟並經強制執行程序後,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財産,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未能歸還的貸款。

    對於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實行工效挂鉤工資稅前扣除政策的金融企業,通知進一步明確規定,應以2006年度工資稅前扣除限額為基數,按照工資總額增長低於經濟效益增長、工資總額增長低於勞動生産率增長原則,計算2007年度工資稅前扣除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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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總局發佈《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
· 三部門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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