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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解答勞動合同法熱點問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08日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部法律的頒布實施為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為促進社會各界準確理解和正確實施這部重要法律,現就社會普遍關注的幾個問題,予以回答。

    問題之一:有人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企業用工成本將有新增加,對此應怎麼看?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對絕大多數守法用工的企業來説,增加的成本是有限的。從《勞動合同法》的制度設計來看,企業增加的用工成本主要有兩項:一項是企業主動終止期滿的勞動合同或者因企業破産、解散等原因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這項成本只有因企業原因終止勞動合同時才會産生,而且企業主動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只涉及一部分勞動者,增加的成本不會很大。另一項是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對一些原來試用期員工工資偏低的企業增加了一定成本,但只涉及試用期勞動者,影響也很有限。

    當然,《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對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企業的違法“成本”將增大。例如,對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了一個月後一年之內,企業要支付兩倍工資的約束措施。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或者按照正常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法律責任等。

    一些企業之所以認為《勞動合同法》大幅增加了用工成本,主要是有的企業過去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勞動合同法》將繳納社會保險費作為合同的必備條款,對企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因此這些企業感到壓力很大。

    我們認為,企業的發展不能以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代價。《勞動合同法》為守法企業創造了更為公平的競爭環境。希望廣大企業經營者能及時轉變用工觀念,自覺依法提高人力資源管理水平,形成勞動關係雙方互利共贏的良好局面,實現企業長期可持續發展。

    問題之二:《勞動合同法》會不會導致用工僵化,為什麼?

    《勞動合同法》頒布後,有的企業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同於計劃經濟時期的“鐵飯碗”,擔心法律的實施會導致用工機制僵化,降低企業效率。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勞動者滿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三種合同形式中的一種,它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並不是不能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用人單位既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也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依法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於勞動者的職業穩定,培養其對企業的歸屬感和為企業長期服務的熱情,促進企業長期健康發展。在許多國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適用於法定的例外情形。《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前,我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佔70%以上,合同期限在1年以下的短期勞動合同佔到60%左右。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嚴重現象,既不利於勞動者的穩定就業和權益保護,也不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為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帶來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在堅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自主選擇基本制度的基礎上,強化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同時,為了實現用工能進能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依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特別是允許用人單位在經營方式調整等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依法履行一定程序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放寬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既不是“鐵飯碗”,也不是“大鍋飯”。企業只要正確理解和執行法律規定,健全規章制度,規範用工管理,就不會導致用工機制的僵化。

    問題之三:《勞動合同法》會不會影響中國投資環境,使外資撤離?

    《勞動合同法》頒布後,有學者推斷該部法律的實施會影響我國投資環境,導致企業關停或遷往其他國家,主要理由是認為勞動合同法會大幅提高企業用人成本,從而影響我國勞動力價格低廉的競爭優勢。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法》對守法用工企業的成本影響是有限的,而且勞動力成本只是影響企業投資戰略的因素之一,市場規模、增長潛力、勞動力素質以及法制環境等都是影響投資的重要因素。

    據調查,一些企業搬遷或關停的現象確實存在,但在《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前就已出現。産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部分出口産品退稅額度的下調或取消、原材料和能源價格上漲、人民幣升值、企業所得稅率調整,等等。因此,不能片面地認為這一現象是實施《勞動合同法》帶來的。這既不客觀,也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應該看到,在部分企業搬遷或關停的同時,也有許多新的企業開工建設。據商務部統計,2008年1至2月我國實際利用外資同比增長75.19%,説明實施《勞動合同法》並未改變我國利用外資平穩增長的基本態勢。

    《勞動合同法》對實現勞動關係雙方力量與利益的平衡、促進勞動關係規範有序發展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有利於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促進企業長遠健康發展,有利於勞動者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我們相信,完善的法制環境、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更會成為吸引外資的優勢。

    問題之四:《勞動合同法》的施行會不會影響中國的就業形勢?

    我們注意到,近期有個別專家對《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提出了一些意見,擔心法律的實施可能會影響就業形勢。對這個問題,需要通過對勞動力市場的供求分析來作出判斷。《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從當前情況看,總體是好的,用工需求和就業狀況比較穩定,企業的生産經營沒有受到影響。根據今年年初對勞動力市場的調查統計,當前我國勞動力市場供求兩旺,新增崗位與求職人員同步增長,企業用人需求同比增加10.5%,1月全國城鎮就業人員新增83萬。

    這部法律實施前,確有一些企業集中清退本單位不規範的臨時用工,個別企業解散或搬遷導致勞動者失業,但涉及的人數不多,對就業形勢未造成明顯影響。

    我們認為,認真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有利於增強勞動者就業的穩定性,有利於促進企業的發展,這與擴大就業並不矛盾。下一步,我們將進一步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引導企業正確理解《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根據自身生産經營發展的需要,依法規範用工行為,不斷提高人力資源管理水平。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對企業的違法行為依法及時予以糾正和處理。同時,要以貫徹實施就業促進法為契機,大力促進勞動者充分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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