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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佈通知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1日   來源:銀監會網站

    為規範和促進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持續健康發展,近日,銀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47號),從細化政策和部署檢查兩方面進一步加強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管。

    該《通知》是對銀監會于2005年9月發佈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細化,從健全産品設計管理機制、建立客戶評估機制、加強産品宣傳與營銷活動的合規性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嚴格理財業務人員管理等方面提出更加明確的要求,做出更加清晰的指引,使《辦法》和《指引》更具有可操作性。

    此外,銀監會還在《通知》中要求各商業銀行于近期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自查,部署各銀監會派出機構採取暗訪的形式對轄內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進行調查。對於商業銀行自查中未發現或者自查後未改正的問題,銀監會將根據相關法規做出處理。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
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8]47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規範和促進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中國銀監會于2005年9月發佈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為《指引》)。近年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規模不斷擴大,理財産品不斷創新,但與此同時,部分商業銀行未有效加強理財業務的管理,少數商業銀行未按照《辦法》和《指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開展理財業務,出現了産品設計管理機制不健全,客戶評估流於形式,風險揭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財業務人員誤導銷售和投訴處理機制不完善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市場秩序,促進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履行代客資産管理角色,健全産品設計管理機制。

    商業銀行應本著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按照《辦法》第二十四條關於保證收益類産品設計、《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指引》第五十八條關於産品研發設計工作流程、《辦法》第三十九條關於成本與收益測算、《指引》第三十四條關於起點金額設置、《指引》第五十九條關於編制産品開發報告的規定,根據客戶分層和目標客戶群的需求,審慎、合規地開發設計理財産品。

    商業銀行為理財産品命名時,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和蘊含潛在風險或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和無定價依據的理財産品。

    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産品的風險狀況和潛在客戶群的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設置適當的銷售起點金額,理財産品的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商業銀行開展綜合理財服務時,應通過自主設計開發理財産品,代理客戶進行投資和資産管理,不得以發售理財産品名義變相代銷境外基金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境外投資理財産品。

    二、建立客戶評估機制,切實做好客戶評估工作。

    商業銀行應按照《辦法》第三十七條和《指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關於客戶評估方式,《指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關於客戶評估報告審核,以及《指引》第二十八條關於更新客戶評估的規定,切實做好客戶評估工作。

    商業銀行在向客戶銷售理財産品前,應按照“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的、投資經驗、風險偏好、投資預期等情況,建立客戶資料檔案;同時,應建立客戶評估機制,針對不同的理財産品設計專門的産品適合度評估書,對客戶的産品適合度進行評估,並由客戶對評估結果進行簽字確認。對於與股票相關或結構較為複雜的理財産品,商業銀行尤其應注意選擇科學、合理的評估方法,防止錯誤銷售。

    商業銀行對理財客戶進行的産品適合度評估應在營業網點當面進行,不得通過網絡或電話等手段進行客戶産品適合度評估。

    三、規範産品宣傳材料,加強産品宣傳與營銷活動的合規性管理。

    商業銀行應按照《辦法》第四十條和《指引》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七條關於宣傳資料和風險揭示的規定,合規宣傳和營銷理財産品,加強風險揭示。

    商業銀行理財産品的宣傳和介紹材料中應全面反映産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産品有關的重要事實,在首頁最醒目位置揭示風險,説明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和投資結果,對於無法在宣傳和介紹材料中提供科學、準確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的理財産品,不得在宣傳和介紹材料中出現“預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樣。

    商業銀行理財産品的宣傳和介紹材料中如含有對某項業務或産品以往業績的描述或未來業績的預測,應指明所引用的期間和信息的來源,並提示以往業績和未來業績的預測並不是産品最終業績的可靠依據,不得將以往業績和未來業

    績的預測作為業務宣傳的最重要內容。

    四、充分履行銀行責任,切實做好信息披露。

    商業銀行應按照《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關於銀行向客戶提供理財産品賬單、市場表現情況報告、收益情況報告,以及第四十條關於銀行向客戶提供收益測算依據的規定,做好信息披露,充分保障客戶金融信息知情權。

    商業銀行應按照《辦法》的要求,定期向客戶提供理財

    産品賬單(産品存續期不足一個月的除外),與客戶另有約定的,提供賬單的頻度和賬單中所包含的信息量應不低於《辦法》的要求。

    商業銀行在與客戶簽訂合同時,應明確約定與客戶聯絡和信息傳遞的方式,以及在信息傳遞過程中雙方的責任,確保客戶及時獲取信息,避免導致客戶因未及時獲知信息而錯過資金使用和再投資的機會。

    商業銀行在未與客戶約定的情況下,在網站公佈産品相關信息而未確認客戶已經獲取該信息,不能視為其向客戶進行了信息披露。

    五、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妥善處理客戶投訴。

    商業銀行應按照《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制定客戶投訴處理制度,接受並及時處理客戶投訴。

    商業銀行應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客戶投訴處理機制應至少包括處理投訴的流程、回復的安排、調查的程序及補償或賠償機制。

    商業銀行應為客戶提供合理的投訴途徑,確保客戶了解投訴的途徑、方法及程序,採用統一的標準,公平和公正地處理投訴。

    商業銀行應配備足夠的資源,確保客戶投訴處理機制有效執行。

    六、嚴格理財業務人員管理,提高理財從業人員素質。

    商業銀行應按照《辦法》第二十條關於理財業務人員培訓和第五十六條關於理財業務人員的資格,《指引》第十九條關於建立理財業務人員管理制度和第二十條關於區分理財業務人員與一般産品銷售人員的規定,加強理財業務人員的管理。

    商業銀行應建立理財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制度,完善理財業務人員的處罰和退出機制,加強對理財業務人員的持

    續專業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要建立問責制,對發生多次或較嚴重誤導銷售的業務人員,及時取消其相關從業資格,並追究管理負責人的責任。

    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立即根據《辦法》、《指引》和本通知的有關要求,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自查,限期改正自查出的問題,並於2008年5月30日前將自查和整改情況報告報送中國銀監會業務創新監管協作部,並抄報銀監會相關監管部門和銀監會屬地監管派出機構。

    八、各銀監局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組織開展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暗訪,按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暗訪調查清單(見附件)的內容對轄區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開展調查,于2008年4月30日前將調查報告報送中國銀監會業務創新監管協作部。

    九、銀監會將於近期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開展專項檢查或抽查,對於商業銀行自查中未發現或者自查後未改正的問題,將根據《辦法》第六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暫停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或責令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相關部門負責人。

    請各銀監局將此通知轉發至轄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等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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