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和指導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轉讓行為,現對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轉讓提出以下意見:
一、本意見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經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在滬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規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劃斷後在滬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
二、轉讓存量股份應當滿足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對特定股東持股期限的規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讓方自身關於持股期限的承諾,轉讓需要獲得相關部門或者內部權力機構批准的,應當履行相應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的,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則。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該公司的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後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股份出讓方和受讓方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的相關規定。
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制定相應的操作規則,監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出售股份的行為,規範大宗交易系統的轉讓規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九、本指導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