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青海省政府4月30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經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際聯席會議批准,青海省6州1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已于2008年2月全部納入國家試點範圍。至此,青海省43個統籌地區全部城鎮都納入了國家試點範圍。
根據國務院決定,從今年起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標準4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20元,地方財政承擔20元,允許財政困難地區分2年到位。經省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今年青海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1年到位,並在原來補助的基礎上再提高40元,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承擔20元,所需資金由省、州(地、市)、縣(區)財政仍按原政策規定執行。財政補助標準提高後,青海省城鎮居民參保人員的籌資標準由160元提高到200元,增加的40元補助資金全部用於提高籌資標準並計入統籌基金。為維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個人繳費水平、住院補助水平、起付線、封頂線、門診醫療補助水平暫維持不變。
此次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並且一年到位,是在青海省財政還比較緊張的情況下進行的,這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關注民生、執政為民的理念。省政府還規定,對勞動年齡人口要通過促進其就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解決其醫療保險問題,就業確有困難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閉破産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考慮到青海省農民工由於務工季節性很強,且大多數已參加了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暫不重復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