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增設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
所得稅科目的通知
財預[2008]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中心支行:
根據一些地方擬比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10號),對省區域內跨市縣經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收入進行地區間分配的意見,現對《2008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1類“稅收收入”中有關科目作如下修訂:
一、新增10104款“企業所得稅”44項“跨市縣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科目説明為“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有關省制定的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分支機構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下設01目“國有企業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02目“股份制企業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03目“港澳臺和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99目“其他企業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科目説明均為“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二、新增10104款“企業所得稅”45項“跨市縣總機構預繳所得稅”,科目説明為“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有關省制定的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由總機構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下設01目“國有企業總機構預繳所得稅”、02目“股份制企業總機構預繳所得稅”、03目“港澳臺和外商投資企業總機構預繳所得稅”、99目“其他企業總機構預繳所得稅”,科目説明均為“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三、新增10104款“企業所得稅”46項“跨市縣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科目説明為“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有關省制定的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在匯算清繳時,由總機構補繳的企業所得稅和按規定辦理的多繳稅款退稅。”
下設01目“國有企業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02目“股份制企業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03目“港澳臺和外商投資企業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99目“其他企業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科目説明均為“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四、新增10104款“企業所得稅”47項“省以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科目説明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按有關省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在地方財政統計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收入時,對本科目不作統計,以免重復計算。”
下設01目“國有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02目“股份制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03目“港澳臺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99目“其他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科目説明均為“地方收入科目。”
五、新增10105款“企業所得稅退稅”36項“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退稅”,反映財政部門按“先徵後退”政策審批退庫的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不包括按規定辦理的多繳稅款退稅)。
下設01目“國有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退稅”、02目“股份制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退稅”、03目“港澳臺和外商投資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退稅”、99目“其他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退稅”,科目説明均為“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六、跨市縣經營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沒收入適用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沒收入”。
七、以上科目,從繳納2008年企業所得稅開始執行。既跨省市又跨市縣經營的總分機構企業在繳納所得稅時,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10號)文件執行。請相關地方制訂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並進一步明確上述科目具體使用。涉及調庫的,國庫和稅務部門應當及時辦理調庫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