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解決汶川地震災區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2008年5月20日,根據國務院決定,民政部、財政部和國家糧食局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四川、陜西、甘肅、重慶、雲南省(市)民政廳、財政廳、糧食局對因災生活困難的群眾實施臨時生活救助。
通知要求:一、臨時生活救助包括補助金和救濟糧。救助對象為因災無房可住、無生産資料和無收入來源的困難群眾。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元補助金和1斤成品糧,補助期限三個月。因災造成的“三孤”(孤兒、孤老、孤殘)人員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600元,受災的原“三孤”人員補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補助期限三個月。
二、發放補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救濟糧由中央從中央儲備原糧中無償劃撥給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原糧的出庫、調運和將原糧加工成成品糧,免費提供給救助對象。
三、補助金由民政部門直接發放給救助對象,實行按月發放。救濟糧的出庫、調運、加工和發放由糧食部門會同民政部門辦理。
四、災區各級民政、財政、糧食部門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克服困難,密切配合,準確把握救助政策,抓緊實施。要立即組織力量,深入災區核查災情,審核確定救助對象,並登記造冊,張榜公佈,接受群眾監督,做到不漏不重。省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儘快將審核確定的分縣(區)救助對象人數上報民政部、財政部。
五、災區各級民政、財政、糧食部門要切實加強因災生活困難群眾補助金、救濟糧的發放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佔挪用和虛報冒領,一旦發現違紀違規行為,要依法予以懲處。
六、災區各級民政、財政、糧食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及時、足額地將補助金、救濟糧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