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利部發出《關於加強對水利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監管,確保救災款物真正用於災區、用於受災群眾。
關於加強對水利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管理的通知
水監〔2008〕158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水利局: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高度重視、實施堅強領導,確保了抗震救災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進行。水利系統也緊急行動,採取有力措施,盡職盡責做好各項水利抗震救災工作。目前,大量水利抗震救災資金物資集中調撥四川等受災地區,為加強對這些款物的管理和監督,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審計署關於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的通知》(中紀發〔2008〕12號)精神,結合水利抗震救災工作實際,提出以下幾點要求:
一、嚴格執行水利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管理的各項制度
各級水利部門要嚴格按照各專項資金物資使用管理辦法使用資金物資,做到手續完備、專款專用、專賬管理、專人負責、賬目清楚,保證救災款物管理嚴格規範。對於中央下達的特大防汛補助費、應急修復工程投資、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鄉鎮供水設施補助等用於抗震搶險救災的專項資金,原則上要按照現行的《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印發<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字[1999]238號)、《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619號)、《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印發<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917號)等相關辦法執行;對中央財政安排的抗震救災工作經費,要嚴格按照批復的資金使用範圍和開支內容執行。對抗震救災急需的,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已經使用的資金,事後要按照有關規定儘快補辦相關手續。
二、切實加強水利抗震救災款物的使用管理,提高救災款物使用效益
各級水利部門要及時、足額下撥救災資金和物資,嚴禁滯撥、滯留救災資金和物資等影響災民生活和災後重建;要保證救災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擠佔挪用、貪污、私分、剋扣救災資金;要有效管理救災物資,嚴禁損失浪費和弄虛作假。物資採購要按照《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執行,凡有條件的都要公開招投標,擇優選擇,防止暗箱操作;對中央安排的防汛物資,要嚴格執行《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印發<中央級防汛物資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4]241號),同時要做好用於防汛救災的工作設備的使用、管理。各級水利部門要嚴格資金使用程序,切實加強管理,提高救災款物使用效益,保證在抗震救災中切實發揮作用。
三、強化對水利抗震救災資金物資使用的全過程審計監督
各級水利部門要強化對水利抗震救災資金物資使用情況的全過程監督。一是要積極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對水利救災款物的審計監督工作,水利審計部門要充分發揮專業互補優勢,做好溝通協調。二是要提前介入、關口前移,對資金物資的撥付交接、管理使用、效果效率等的審計監督,防止滯留、擠佔挪用、損失浪費、弄虛作假等問題,保證水利救災資金的專款專用。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整改,堅決糾正。三是要充分發揮水利審計部門的服務保證作用,幫助有關部門和單位防範風險,強化內部控制,細化工作措施,確保水利救災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確保水利救災款物管理使用帳實相符、手續完備、資料齊全、便捷高效,確保水利救災資金物資安全、合規、有效使用。
四、嚴肅紀律,加強對水利抗震救災資金物資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水利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水利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的全過程監督檢查,切實保證水利救災資金物資用於受災群眾,一經發現有貪污、截留、擠佔、挪用、私分、騙取水利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等違法違紀行為,一律從嚴處理;對水利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工作組織不力、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致使出現重大問題的行為,要從嚴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這次抗震救災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責任大,各級水利部門要認真貫徹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切實履行職責,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水利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使用和監管,確保水利抗震救災資金物資全部用於受災地區和受災群眾,充分發揮資金物資的使用效益,為奪取抗震救災的全面勝利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