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5月12日四川省汶川縣發生了強烈地震後,國家知識産權局發佈了哪些通知?
答:5月12日四川省汶川縣發生了強烈地震後,國家知識産權局就地震災害期間辦理專利申請手續和繼續做好知識産權抗震救災工作發出緊急通知。
5月13日國家知識産權局發佈《關於地震災害期間辦理專利申請手續的通知》,對由於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專利申請時限延誤等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
5月20日,國家知識産權局印發了《關於繼續做好知識産權抗震救災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知發管字〔2008〕59號)(以下簡稱《緊急通知》)。
問:國家知識産權局印發《緊急通知》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答:自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災害發生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全國知識産權局系統切實把抗震救災作為當前的首要工作,在全力做好抗震救災工作的基礎上,保持知識産權工作正常運轉,知識産權局系統抗震救災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有效地進行。
5月13日,國家知識産權局黨組書記、局長田力普主持召開緊急會議,傳達《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四川省汶川縣發生強烈地震情況和全力做好抗震救災工作的通知》,部署抗震救災工作,積極開展支援地震災區捐款活動。同日,國家知識産權局發出《關於地震災害期間辦理專利申請手續的通知》,對由於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專利申請時限延誤等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
5月20日又召開局長辦公會議專題研究部署支持四川知識産權局系統抗震救災工作。
各地知識産權局充分發揚“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精神,積極開展對口支援工作,主動與災區各級知識産權局聯絡,發揮各自優勢,提供災區急需的各種救災物資、資金和人力支持,大力支援災區的抗震救災工作。災區各級知識産權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指揮下,發揚不怕疲勞、敢於犧牲的作風,帶領知識産權局系統廣大幹部職工傾力投入抗震救災第一線,並在全力做好抗震救災工作的基礎上,保持知識産權工作正常運轉。
為認真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5月17日在抗震救災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繼續做好抗震救災工作,充分發揮知識産權局系統在抗震救災中的作用,國家知識産權局專門印發了《緊急通知》。
問:《緊急通知》對全國知識産權局系統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緊急通知》對全國知識産權局系統提出了六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高度重視、全力投入抗震救災工作,要求各級知識産權局要認真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5月17日在抗震救災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把抗震救災作為當前的首要工作,在全力做好抗震救災工作的基礎上,保持知識産權工作正常運轉。
二是加大對災區知識産權部門的支援,要求各地知識産權局積極開展對口支援工作,發揮各自優勢,提供災區急需的各種救災物資、資金和人力支持,並組織當地知識産權優勢企業,積極與災區相關企業開展以知識産權合作為主的各種形式的合作,幫助災區企業引進先進技術設備,以高起點更好更快地完成重建。
三是加強知識産權信息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的應用,要求各地知識産權局要結合當地産業特色、技術優勢,迅即開展抗震防震、地震監測、衛生防疫、水質凈化等救災、預防次生災害的急需技術,以及災後重建中需要的各有關技術的專利信息檢索,充分運用全球專利技術信息資源,尤其是地震多發、抗震技術先進國家的專利信息,從中篩選出最新實用技術信息,儘快提供給災區。
四是推動抗震救災專利技術的快速有效運用,要求各地知識産權局採取政策引導、開闢專利轉讓登記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綠色通道”等多種有效途徑,推動抗震救災專利技術的捐獻、許可或轉讓,促進有關技術快速應用到抗震救災中;對於個別關鍵的抗震救災專利技術,必要時可以依法啟動專利強制許可程序;對於正在專利審批中的重要抗震救災技術,經省級知識産權局審核,確有必要的可以啟動加快審查程序;指導、支持災區企業開展專利質押融資工作,鼓勵企業運用專利技術進行災後重建。
五是做好食品藥品領域知識産權保護工作,要求各地知識産權局要加大對當地救災産品生産經營企業的知識産權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打擊製造、銷售知識産權侵權産品的違法行為;災區知識産權局要加強對食品藥品領域各類知識産權違法行為的執法工作,嚴防假冒和不合格食品藥品流入市場,保障災區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六是加強抗震救災工作的信息溝通,要求各地知識産權局要及時將抗震救災工作的重大需求、重要情況和建議報送我局;我局將及時通報全系統抗震救災的最新情況,適時組織開展對災區知識産權部門受災、抗災情況的調研工作,根據實際情況繼續提供支持。
問:關於地震災害期間辦理專利申請手續的有關事宜,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使申請人能夠正常辦理專利申請手續,減少當事人的損失,國家知識産權局5月13日發出《關於地震災害期間辦理專利申請手續的通知》,就地震災害期間辦理專利申請手續的有關事宜作出如下規定:
一是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局受理處及在地方設立的各代辦處將正常接收專利申請、收取專利費用。不能在辦公地點辦公的代辦處,將就近設置投件箱接收專利申請。
二是因災害影響,當事人不能辦理相關手續延誤期限導致權利喪失的,當事人可以自障礙消除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供由當地知識産權局或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依法辦理恢復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