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5月14日省環保局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由山西省環保局、省公安廳、省檢察院聯合出臺的 《關於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移送的有關具體規定》正式實施。今後,只要污染造成1人死亡、5畝以上農田基本功能喪失、個人財産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等行為,都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隨著該規定的出臺,今後環保部門發現涉嫌構成走私廢物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環保主管部門認為本部門工作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環境監管失職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
按要求,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法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決定。人民檢察院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有關環境保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案件或線索,應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張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