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出臺《石腦油消費稅免稅管理辦法》,以加強對國産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産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徵消費稅的管理。
據了解,今年初,國家對石腦油等部分成品油的消費稅政策進行了調整。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2010年12月31日止,進口石腦油和國産用作乙烯、芳烴類産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徵消費稅。生産企業直接對外銷售的石腦油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稅。
《石腦油消費稅免稅管理辦法》規定,石腦油生産企業(以下簡稱銷貨方)銷售給乙烯、芳烴類産品生産企業(以下簡稱購貨方)作為生産乙烯、芳烴類産品原料的石腦油,實行《石腦油使用管理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管理。《證明單》由購貨方在購貨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領用,銷貨方憑《證明單》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徵石腦油消費稅。銷貨方將自産石腦油直接銷售給乙烯、芳烴類産品生産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不實行《證明單》管理,應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享受免徵石腦油消費稅的生産企業,應按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規定辦理免稅申報,並提供下列資料:《證明單》免稅聯清單以及免稅聯;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購貨方應建立石腦油移送使用臺賬。對未按要求建立、使用臺賬的,取消其《證明單》使用資格。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對購貨方石腦油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核。對於臺賬記錄用於本企業生産乙烯、芳烴類産品的石腦油數量小于實際自産和憑《證明單》購入石腦油合計數量的,其差額部分,應按規定補繳消費稅。購貨方用外購免稅石腦油為原料在同一生産過程中既生産乙烯、芳烴類産品,同時又生産汽油、柴油等應稅消費品,其應稅消費品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稅,並且不得扣除外購石腦油應納消費稅稅額。在本辦法下發之前購、銷企業已發生的業務,也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