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順利開展,陜西省政府決定,在減免抗震救災物資運輸車輛通行費的基礎上,對地震災區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是免收災後重建的一切建築物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工程定額測定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二是2008年12月31日前,免收地震災區衛生學評價及調查鑒定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
三是2008年12月31日前,對地震災區河道砂石資源費、衛生監測費、環境監測服務費減半收取。
四是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環保總局《關於減免及緩繳排污費有關部門的通知》,執行對地震災區排污費的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