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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旭人:重規範求實效 加強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30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財政部長謝旭人在北京召開的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工作彙報會上表示,全國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抗震救災的各項決策和部署,扎紮實實做好籌措資金、完善政策、加強監管等各項工作。

    謝旭人説,四川汶川大地震發生後,財政部門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迅速行動,切實將抗震救災作為當前最重要最緊迫的工作任務抓緊抓好,積極籌措撥付抗震救災資金,主動研究提出支持抗震救災的財稅政策,統籌考慮災區恢復重建資金的需要,全力支持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截至5月28日14時,各級政府共投入抗震救災資金195.57億元,其中中央財政投入153.85億元,地方財政投入41.72億元。為支持災區災後恢復重建,財政部研究提出建立災區恢復重建三年規劃基金預算,得到國務院的批准。今年中央財政先安排災區恢復重建基金700億元,以中央一般預算資金安排為主,同時將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車輛購置稅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於災後重建的資金也列入災後恢復重建基金。2009年和2010年將繼續作相應安排。有關地方財政也相應建立災後恢復重建基金。中央國家機關2008年的公用經費支出擬按預算一律減少5%,節約下來的資金全部專項用於抗震救災。

    在緊急撥付資金的同時,財政部注意加強監管。對每一筆抗震救災資金的撥付,財政部都要求相關部門和使用單位嚴格按規章制度要求進行監督管理。對一些特殊的目前沒有監管辦法或需要“特事特辦”緊急撥付的專項資金,抓緊制定完善監管辦法,並及時發佈,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如財政部按照“既體現特事特辦,又履行必要審批程序和權限”的原則,主動加強與民政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發改委等部委間的溝通協調,採用應急資金撥付程序,所有涉及救災物資、搶修和災後恢復重建資金預算的下達,辦文前主動與有關主管部門溝通,辦文後堅持會簽或與主管部門聯合發文;所有救災資金一律採取隨到隨撥的方式,確保第一時間到位;對一時難以確定項目總概算的救災急需項目,採取先預撥一部分,然後再算細賬,確保迅速安排資金,嚴格監督制約,努力實現抗震救災資金的安全、規範和有效。

    財政部還及時向受災地區財政部門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提出加強救災資金監管的要求。5月15日,財政部緊急下發《關於切實做好中央財政抗震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監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四川、甘肅、陜西等災區財政部門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全力做好抗震救災資金監管工作,千方百計保證抗震救災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5月16日,監察部駐財政部監察局轉發中紀委通知,要求財政系統按照中紀委《關於嚴肅紀律保證抗震救災工作順利進行的通知》要求,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救災資金真正用到災區群眾身上,對於干擾破壞抗震救災的行為,堅決嚴肅查處。

    為堅決貫徹落實中紀委加強救災資金物資監管的相關要求,5月20日,中紀委、監察部、財政部等五部委《關於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的通知》下發後,財政部立即制定下發了《關於加強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的緊急通知》,明確提出要強化財政監督檢查,對擠佔、截留、挪用、虛報冒領和貪污浪費救災資金物資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糾正,嚴肅懲處。同時還研究起草了《關於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和《關於四川地震災害救災採購管理的緊急通知》。

    在談到下一步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工作時,謝旭人表示,要注重規範,講求實效,進一步加強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

    一是切實做好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清理登記和對外公開工作。在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督檢查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按照五部委文件精神,財政部門將配合有關部門切實做好中央、地方各部門各單位接受捐贈的款物登記和向社會公佈等工作,以回應全社會和海內外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捐贈情況的關注,向社會各界交出一本明白賬、放心賬。

    二是加強統一規劃,制定完善制度,確保救災資金物資有效發揮作用。在統籌考慮災區重建需求和重建規劃的基礎上,要進一步加強救災資金物資的統一調度,引導社會捐贈資金和各級政府資金的科學合理使用,確保抗震救災資金物資充分發揮效用。同時,儘快制定抗震救災生活救助和災後恢復重建等有關資金管理辦法,在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的基礎上,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級負擔的激勵機制,調動地方加大救災投入的積極性,形成應對自然災害的長效機制。

    三是切實加強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要開展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分配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懲截留、挪用救災款物行為,確保救災款物按照法規和政策規定用於災區和受災群眾。

    四是要建立部門監管協調配合機制。在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督檢查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紀檢監察、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要相互配合,溝通協調,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等形式,互通監管信息,形成監管合力,建立有效的協調監管機制,及時發現和處理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中的違法違規問題,確保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發揮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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