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對參與抗震救災的社會組織開展募捐活動和轉交捐贈款物作出規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國辦發〔2008〕39號)和中央紀委等五部委《關於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的通知》(中紀發〔2008〕12號)要求,民政部近日發佈公告(〔2008〕第108號),就社會組織在此次抗震救災中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和接收救災捐贈款物轉交有關事項提出了具體要求。
公告要求,沒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以救災名義開展募捐活動,應經同級民政部門批准。未經批准已經開展募捐活動的公募基金會在本公告發佈7日內,到同級民政部門補辦審批手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須持有關材料到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審批手續。此外,其他社會組織接收的救災捐贈款物應當在公告發佈後15日內轉交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其委託的社會捐助接收機構、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
公告還指出,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和經批准可以開展救災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會,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況報同級民政部門匯總統計。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和經批准可以開展救災募捐的其他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將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況每日中午12:00前報民政部。
公告最後指出,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和經批准可以開展救災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會,要主動向社會公佈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詳細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民政部公告(2008)第108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國辦發〔2008〕39號)和中央紀委等五部委《關於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的通知》(中紀發〔2008〕12號)要求,現就辦理社會組織在此次抗震救災中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和接收救災捐贈款物轉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沒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以救災名義開展募捐活動,應經同級民政部門批准。未經批准已經開展募捐活動的公募基金會在本公告發佈7日內,到同級民政部門補辦審批手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持有關材料到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審批手續。具體辦理程序登陸中國社會組織網查詢或電話諮詢民間組織管理局(諮詢電話:58123056、58123055)。
二、其他社會組織接收的救災捐贈款物應當在本公告發佈後15日內轉交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其委託的社會捐助接收機構、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
三、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和經批准可以開展救災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會,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況報同級民政部門匯總統計。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和經批准可以開展救災募捐的其他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將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況每日中午12:00前報民政部。
四、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和經批准可以開展救災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會,要主動向社會公佈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詳細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五、各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在進行2008年年度檢查時,將重點檢查社會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情況。
二〇〇八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