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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匯保證金交易通知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12日   來源:銀監會網站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答記者問

    日前,銀監會下發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具有杠桿交易性質,其主要特徵是:投資者實際投資一定數量資金,作為交易保證金後,便可按一定的杠桿倍數將保證金金額進行放大,從而使實際進行的外匯交易的合同金額超出投資者實際投資的交易保證金金額。例如,在保證金交易杠桿比例為50倍時,假設投資者預期歐元將上漲,其實際投入1萬美元作為保證金,即可買入合同價值為50萬美元的歐元。當歐元兌美元匯率上漲2%時,投資者將盈利1萬美元,按實際投入金額計算,收益率為100%,但當歐元兌美元匯率下跌2%時,投資者將虧損1萬美元,實際投入的本金將全部虧光。境外銀行開辦此項業務的杠桿倍數一般為10倍左右,一些審慎經營的大銀行並未開辦此項業務。而專門從事保證金交易的公司杠桿倍數可高達50倍,甚至100倍。即使在發達的國際市場上,也普遍認為外匯保證金交易投機性很強,屬於高風險産品。

    我國相關管理部門曾作出規定,未經相關部門審批,境內機構不得從事外匯保證金業務,境內投資者也不得參與此業務,但相應的對從事該業務的準入條件、審批程序的管理辦法一直未出臺。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取得監管部門相關衍生産品或理財業務資格後,參照關於具體的産品不必逐項進行報批要求,而採用報告制的方式,將外匯保證金業務理解為衍生産品或是理財産品,在準備好相關系統和服務人員並向監管機構提交報告後,即開始向其客戶提供該種交易服務。在業務開辦初期,個別銀行提供的杠桿倍數不高,産品銷售範圍也不廣,相關部門也未對此表示異議。

    近來,隨著銀行提供此業務的範圍越來越廣,杠桿倍數越來越高,大都在10到20以上,有的甚至達到30倍-50倍,遠遠超過國際上銀行普遍可接受的杠桿倍數,也超出了銀行自身的風險管控能力;且銀行並不能有效的識別和選擇恰當的客戶,未能充分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和該産品的客戶適合度;盲目放大杠桿倍數,降低客戶準入門檻,進行不正當競爭;還有的銀行甚至允許外匯交易員從事此業務,産生明顯的道德風險。經初步了解,雖然銀行因開辦此項業務均能盈利,但目前投資者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虧損的比例很高,當前80%甚至90%的投資者都處於虧損狀態。這種參與者高損失、低盈利的概率狀況已近似于“賭博”。且還有一些銀行仍未認識該項業務給銀行帶來的聲譽、法律、市場和操作風險,繼續籌備並準備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

    對於當前仍處在早期發育階段的我國外匯交易市場而言,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外匯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鋻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客戶對此業務的風險認知能力、風險承受能力和銀行自身風險控制能力仍然不足,銀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發佈《通知》叫停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此項業務。這是監管當局鋻於這些銀行總體上對這類高風險業務的風險識別和管控能力與該業務不匹配而採取的監管措施。

    問:《通知》對已開辦此業務銀行和已從事此業務客戶産生怎樣的影響?

    答:《通知》並不影響已開辦此業務銀行與已從事此業務客戶原簽訂協議的效力,也並未要求已開辦此業務銀行與已從事此業務客戶立即結清交易。已從事此業務客戶應根據自身倉位實際情況與風險承受能力,主動、適時、及早結清現有交易,並根據協議承擔相關盈虧責任。提供此業務。除以結清客戶現有交易為目的的交易外,已開辦此業務銀行對已從事此業務客戶也不得再提供新交易,同時應積極、穩妥地制定落實《通知》的實施方案,有效控制並切實防範由此産生的相關風險。

    問:叫停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此業務後,對外匯投資者産生怎樣的影響?

    答:目前許多銀行都已開辦外匯實盤買賣業務,也推出了廣泛的理財産品供投資者選擇,完全可以滿足不同風險偏好的外匯投資者的投資需求。《通知》針對的只是投機性很強、風險很高、杠桿率很高的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目前只有極少數銀行在一些城市試點性的開辦了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已從事此交易的投資者數量也比較有限,銀監會叫停此業務並未影響廣大投資者正常的外匯投資需求,並不涉及廣大投資者正常的外匯交易。

    問:從長遠看,銀監會對此業務的監管態度怎樣?

    答:在業務創新領域,銀監會將繼續按照鼓勵創新、嚴格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的原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創新。業務創新能夠健康開展並持續發展的關鍵,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業務創新的風險管理能力與風險控制能力,同時還必須能夠正確評估我國市場的成熟程度、廣大投資者對風險的理解能力與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在風險充分揭示的前提下,投資者對“買者自負”理念的認同程度等。

    對於要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至少要具備以下一些基本條件:完善的風險控制體系,要能夠識別、計量、監測、管理此業務所産生的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系統風險等相關風險;準確的投資者識別和細分能力,完善的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與投資者專業技能的評估系統,並據此建立完善的投資者檔案體系、投資者交易信息安全與保密機制、投資者投訴處理機制與處理能力;完善的營銷體系與營銷渠道管理辦法,準確、快速的投資風險揭示與風險提示體系;具有經驗豐富、專業知識和專業素養很高的産品營銷人員、交易人員與法律合規人員,制定相關的反內幕交易機制、防範與此業務相關人員道德風險機制及對違規人員的內部懲處機制;完備的應急處理機制等,能夠有效處理包括當合規及風險審查不到位,被監管當局叫停業務時,如何制定糾正性操作方案,或交易系統容量不足,需要手工處理交易等緊急事件。

    在暫停銀行經辦該項業務的同時,銀監會將繼續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會同外匯管理等部門,進一步研究對此業務的風險監管,在各方麵條件成熟時,研究推出新的統一規範管理的辦法。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

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8]100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

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有效防範風險,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當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的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科技系統風險及客戶適合度評估不足風險日益突出,市場需要進一步規範,銀監會將研究制定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此業務的相關管理辦法。

二、在相關管理辦法正式發佈前,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開辦或變相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

三、在本通知發佈前已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再向新增客戶提供此項業務,不得再向已從事此業務客戶提供新交易(客戶結清倉位交易除外)。建議對已在銀行進行此業務的客戶適時、及早結清交易倉位。

四、目前已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本通知印發後5日內,將已從事此業務客戶數量、保證金總額、交易頭寸總額、客戶總體盈虧狀況及目前已採取的相應風險管理措施等情況以書面形式一式兩份報送銀監會。此後在每月初5日內將上月情況逐月報送,直到已從事此業務客戶完全結清交易倉位為止。

五、對於違反本通知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監會將依法進行處罰。

本通知中的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投資者提供的具有杠桿交易性質的外匯交易業務,其主要特徵是:投資者以獲取外匯交易盈利為目的,實際投資一定數量資金,作為交易保證金後,便可按一定的杠桿倍數將保證金金額進行放大,從而使實際進行的外匯交易的合同金額超出投資者實際投資的交易保證金金額。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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