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是推進水利工程管理規範化、法制化、現代化建設,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的一項日常制度。為規範、指導各地管理考核工作,2003年,水利部頒布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試行)及其考核標準(水建管〔2003〕208號,以下簡稱《辦法》)。經過多年實踐,近日,水利部組織有關專家,根據實際需要對《辦法》作了相應的修訂,並於2008年6月16日正式頒布。
修訂後的《辦法》對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對象、原則、標準和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對河道、水庫、水閘工程管理考核的內容和分值進行了調整,加大了“工程安全”、“管理現代化”等方面內容的權重和分值,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修訂後的《辦法》還增加了申報水利部考核驗收的準入條件,將“完成水管體制改革並通過驗收”、“水庫、水閘工程安全鑒定結果達到一類標準或經過除險加固達到一類標準;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達到設計標準”、“新建工程竣工驗收後運行3年以上;除險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驗收,且主體工程驗收後運行3年以上”等內容明確列為申報水利部考核驗收的必要條件。
修訂後的《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原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