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注意事項
為保障大陸赴台灣(以下簡稱赴臺)旅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赴臺旅遊市場秩序,保證赴臺旅遊“規範、有序、安全、健康”的發展,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本注意事項。
一、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遊組團社注意事項
(一)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應當選擇備案于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海旅會)的台灣地區接待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旅行社(以下簡稱接待社)簽訂合同並向海旅會備案。不得與未備案于海旅會的台灣地區旅行社簽訂合同,並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業務。
(二)組團社應當與接待社約定,按照合同安排完成旅遊行程。不得安排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和有損兩岸關係的旅遊活動。接待社違反合同約定的,組團社及其領隊須及時予以糾正。
(三)組團社不得以“赴臺旅遊”名義組織大陸居民赴臺從事經濟、文化、衛生、科技、教育、宗教、學術等領域的兩岸交流活動及國際性活動。接待社在行程中擅自安排相關交流活動的,組團社和領隊應責其糾正。
(四)組團社應當與大陸赴臺旅遊者(以下簡稱旅遊者)訂立旅遊合同。合同應包括旅遊起止時間、行程路線、價格、食宿標準、交通工具、旅行保險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旅遊合同由旅遊者和組團社各持一份。組團社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遊項目,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非合同約定的付費項目。
(五)組團社應當向旅遊者提供真實可靠的赴臺旅遊服務信息,不得做虛假宣傳和虛假廣告;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進行不正當競爭,擾亂赴臺旅遊市場秩序。
(六)組團社應當認真開好赴臺旅遊團隊的行前説明會,向旅遊者介紹台灣地區的基本情況、相關規定、風俗習慣、文明旅遊的有關要求和注意事項。
(七)組團社的領隊人員須取得由海旅會頒發的“大陸居民赴臺旅遊領隊證”後方可上崗。組團社在開展赴臺旅遊業務中,應組織領隊人員參加培訓,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八)組團社應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機制,切實加強赴臺旅遊團隊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團隊出發前,對涉及人身、財物等方面的安全問題,應當向旅遊者作出明確告知;在旅遊過程中,如出現可能危及旅遊者生命、財産安全的情況,應當事先向旅遊者提出勸導,並相機採取有效措施,嚴格防止事故的發生。如遇突發事件,應立即啟動應急機制,以將損害降至最低。
(九)團隊在臺旅遊期間,組團社應當保持與領隊的暢通聯絡。團隊在臺遇到特殊情況,如因病、因傷及其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時,領隊人員應當及時向組團社報告。組團社應當迅速報告省級旅遊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同時提出妥善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十)如發生旅遊者在臺滯留不歸,領隊人員應當及時向組團社報告,組團社應當及時向省級旅遊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省級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海旅會。海旅會和有關部門處理有關事項時,組團社應提供協助。
(十一)組團社應當建立赴臺旅遊總結制度,不斷提高赴臺旅遊組織能力、服務能力、預判能力、應急能力。
二、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注意事項
(十二)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應當向由海旅會會同有關部門指定的經營赴臺旅遊的組團社諮詢報名,不得向非指定的旅行社和單位報名及參加其組織的赴臺旅遊活動。
(十三)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應當持《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和旅遊簽注,參團旅遊,整團往返。
(十四)大陸居民赴臺旅遊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監管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十五)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應當妥善保管個人旅行證件,並將證件複印備份,可將複印件連同證件照片與證件原件分別存放。一旦發生遺失或被盜搶等意外,應當立即報告領隊並同時報警、報知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以下簡稱臺旅會)。
(十六)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期間,應當遵守台灣地區的相關規定,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服從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隨團活動,不得擅自脫團,不得滯留不歸。自由活動時,應向領隊人員説明去向,並徵得領隊人員的同意;回程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分團入境的,應當及時向領隊報告。
(十七)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應當規範個人行為,不得參加有損兩岸關係的活動,不得參加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的活動。
(十八)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期間應當做到個人舉止文明,衣著和言談得體。
(十九)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應當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遇到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時,要冷靜處理,聽從現場指揮,儘快撤離危險地區,及時與領隊人員取得聯絡,並與當地或大陸有關部門聯絡,尋求營救保護。如遇到突發疾病時,應當及時採取就近就醫等相關措施;如遇到交通或其他事故時,應採取自救和互救措施,並保護好事故現場,迅速報告領隊和當地警方;如遇到人身、財産安全等意外情況時,應當及時報警。
(二十)因組團社或其委託的接待社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遊項目,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非合同約定付費項目,使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旅遊者有權向組團社要求賠償。
(二十一)對組團社、領隊或接待社誘導和組織旅遊者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和有損兩岸關係的活動,旅遊者應當向海旅會和有關部門舉報。
(二十二)本注意事項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二十三)本注意事項由海旅會負責解釋。在實施過程中,海旅會將根據赴臺旅遊的實際運行情況的變化,適時予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