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藥品零售企業銷售憑證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食藥監市[2008]3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範藥品銷售行為,保護消費者和藥品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藥品管理法》及相關規定,現就加強藥品銷售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藥品零售企業要切實履行銷售藥品開具銷售憑證的義務,對開具的銷售憑證要按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要求,載明藥品名稱、生産廠商、數量、價格等內容。同時,藥品零售企業對所銷售藥品的上述信息也要留存備份。
二、藥品零售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局《關於貫徹落實〈反興奮劑條例〉進一步加強興奮劑管理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07〕358號)的要求經營興奮劑藥品,在做好銷售記錄的同時,還要做好相關藥品的藥學諮詢服務工作。
三、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上述有關要求的宣傳,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進一步規範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行為,維護公眾健康和用藥安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