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2008年北京奧運會殘奧會期間對本市
機動車採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為保證2008年北京奧運會、殘奧會期間交通正常運行和空氣質量良好,履行申辦奧運會時的承諾,根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為順利籌備和成功舉辦奧運會進一步加強法治環境建設的決議》,市政府決定,在2008年7月1日至9月20日期間,對本市機動車(含臨時號牌車輛)採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7月1日0時至9月20日24時,持有黃色環保標誌及懸挂試驗車號牌的車輛,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
二、7月20日0時至9月20日24時,本市核發號牌機動車按車牌尾號實行單號單日、雙號雙日行駛(單號為1、3、5、7、9,雙號為2、4、6、8、0),“二○○二”式號牌機動車按雙號管理。單雙號限行範圍為:7月20日0時至8月27日24時,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8月28日0時至9月20日24時,五環路主路以內道路(含五環路主路)、機場高速公路、八達嶺高速公路主路(上清橋至西關環島)、京承高速公路(來廣營橋至白馬南橋)。
三、以下機動車不受單雙號行駛措施限制,准許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及執行任務的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車輛;
(二)公共電汽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小公共汽車、持有市運輸管理部門核發旅遊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
(三)持有北京奧組委核發的奧林匹克運動會專用車輛證件(不含車證底色為黃色的場館外圍和場館臨時車證)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通行證的車輛(須遵守通行證的使用規定);
(四)車身噴塗統一標識並執行任務的城管、工商、交通執法車輛,環保監察車輛及救援、清障專用車輛;
(五)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按批准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六)懸挂“使”字頭號牌車輛及經批准臨時入境的車輛;
(七)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四、郵政專用車不受單雙號行駛措施限制,但郵政專用貨車6時至24時,禁止在六環路以內道路(不含六環路)行駛(西六環路未開通路段以設置的交通標誌為準,下同)。
五、以下機動車還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貨運機動車,6時至24時,禁止在六環路以內道路(不含六環路)行駛。
(二)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6時至24時,禁止在六環路以內道路(含六環路)行駛;0時至6時,禁止在五環路以內道路(含五環路)行駛。
(三)京B號牌摩托車全天禁止在四環路以內道路(不含四環路輔路)行駛。
六、7月20日0時至9月20日24時,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其他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遵守單雙號限行規定的同時,6時至24時,禁止在六環路以內道路(不含六環路)行駛。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前,須經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市運輸管理部門核準(屬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還須提交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門核發的證明文件),確需進入禁限區域道路行駛的,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通行證件,並按照批准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七、7月20日0時至9月20日24時,運輸土方或渣土的車輛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
八、對北京奧運會、殘奧會期間停駛的車輛相應減徵車船稅和養路費,相關規定另行發佈。
九、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市環保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法處理,並不再享受減徵車船稅和養路費的優惠政策。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