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各中央在京企業、單位,計劃單列企業:
根據市政府批准,現將2008年調整企業(含: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非企業單位)退休、退職、退養人員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及按月領取生活費的佔地農轉工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調整為775元;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月退職生活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682元;按月領取退養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及按月領取養老生活補助費的原臨時工養老人員(原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人員),月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607元。
二、上述人員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包括按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發放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按月領取的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和生活費,以及按基本養老金調整規定增加的養老金及各項現行規定的價格補貼、生活補貼。
三、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的單位,所需費用在統籌基金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