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五部委關於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的要求和省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督檢查領導小組的部署,中共甘肅省紀委、監察廳確定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監督檢查的重點:
(一)檢查救災資金物資相關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重點檢查有無制度不健全、缺乏監管、管理混亂等問題;
(二)檢查各類救災資金物資的組織、撥付情況,重點檢查有無截留、擠佔、遲滯撥付等問題;
(三)檢查接收辦理社會捐助的情況,重點檢查有無借賑災募捐名義進行詐騙、斂取不義之財等問題;
(四)檢查救災物資的採購情況,重點檢查有無違規採購、個人撈取好處、採購物資質次價高等問題;
(五)檢查救災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重點檢查有無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坐收坐支等問題;
(六)檢查救災物資的保管、儲運情況,重點檢查有無隱匿、變賣、損壞、浪費等問題;
(七)檢查救災資金物資的財務管理情況,重點檢查有無貪污、挪用、私分,或者不設賬目,偽造、變造、毀壞和私設賬目等問題;
(八)檢查救災資金物資的分配過程和程序執行情況,重點檢查有無虛報災情、隨意分配、徇私發放或有償發放等問題;
(九)檢查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分配的公開情況,重點檢查有無暗箱操作、隱瞞信息、不公開、假公開等問題;
(十)檢查救災資金物資的發放領取情況,重點檢查有無故意拖延、遲滯發放、截留剋扣、騙取冒領等問題;
(十一)檢查救災資金物資的用途情況,重點檢查有無擅自改變用途、挪作他用等問題;
(十二)檢查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機構接收捐助款物的情況,重點檢查有無規避監管、擅自發放、截留挪用等問題;
(十三)檢查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在救災資金物資管理、分配、發放過程中履行職責的情況,重點檢查有無失職瀆職、玩忽職守、消極懈怠、貽誤工作等問題;
(十四)檢查其他社會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嚴格執行中央紀委監察部頒布的《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對群眾信訪舉報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要組織力量限期查處,一經查實,嚴懲不貸。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