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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就"保監會保險監管人員行為準則"徵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11日   來源:保監會網站

關於徵求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監管人員行為準則(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保監廳函〔2008〕206號

各保監局,保監會機關各部門,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保險(控股)有限公司、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財産保險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為規範保險監管人員行為,更好依法履行保險監管職責,引領行業科學發展,根據中央紀委要求,保監會起草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監管人員行為準則(徵求意見稿)》。請你們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提出書面修改意見,並於7月15日前報保監會監察局一室。

    聯絡人:白玉堂

    電話:(010)66286301

    傳真:(010)66288705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二○○八年七月三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監管人員行為準則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依據]

    為規範保險監管人員行為,確保依法高效履行保險監管職責,引領行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行為界定]

    本準則是對保險監管人員的職業行為、職業責任、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基本要求,是保險監管人員履行保險監管職責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

    第三條 [適用範圍]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所有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行為基礎]

    保險監管人員要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各項規章制度,共産黨員要嚴格遵守黨內規章制度,自覺履行國家工作人員、共産黨員的各項義務。

    第五條 [政治信念]

    保險監管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保證政令暢通,在思想和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條 [監管理念]

    保險監管人員要認真貫徹保監會的監管原則和指導思想,把科學監管、引領發展和防範風險作為監管工作的根本要求,踐行科學發展觀,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維護市場秩序,推動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三章 行為規範

    第七條 [專業學習]

    保險監管人員要勤奮學習,刻苦鑽研,熟練掌握保險業務知識,善於運用最新保險理論分析解決新情況、新問題,積極開拓創新,不斷提高駕馭保險市場的能力。

    第八條 [專業技能]

    保險監管人員要勇於實踐,深入調查研究,熟悉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機制,準確把握保險市場動態,不斷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九條 [服務意識]

    保險監管人員要強化服務,以監管促發展,寓監管于服務中,加強事前規範和監管,指導保險機構依法合規經營,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

    第十條 [依法有效監管]

    保險監管人員要依法監管,積極主動履行監管職責,按規定程序和期限提高行政許可工作效率。執行政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執行力,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第十一條 [公正執法]

    保險監管人員要公正執法,公平對待所有保險市場主體。恪守原則,統一執法尺度,不帶個人成見和個人目的實施監管。

    第十二條 [文明執法]

    保險監管人員要文明執法,尊重監管對象,加強溝通,換位思考,規範取證,嚴格程序,不濫用監管權力。

    第十三條 [日常行為]

    保險監管人員要愛崗敬業,恪盡職守,團結協作,顧全大局;儀錶整潔,舉止端莊,語言文明,熱情服務。

    第十四條 [職業道德與作風]

    保險監管人員要誠實守信,實事求是,光明磊落,公道正派;潔身自好,情趣健康,明辨是非,慎重交友。

    第十五條 [廉潔自律]

    保險監管人員要清正廉潔,嚴於律己,防微杜漸,嚴格遵守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定,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 [回避要求]

    保險監管人員要合理回避。在業務監管和執法過程中,遇到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監管事宜和配偶、子女等相關利害關係人,應主動回避。

    第四章 行為禁止

    第十七條 [一般行為禁止]

    保險監管人員不得在監管工作中和公開場合有任何損害行業形象以及影響行業發展的行為。

    第十八條 [職務謀利禁止]

    保險監管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和保險監管身份的便利條件為本人和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干預保險機構正常經營管理活動。

    第十九條 [不當宣傳禁止]

    保險監管人員不得宣傳或貶低某一特定保險企業和保險産品,同時約束家屬和親友也不得宣傳或貶低某一特定保險企業和保險産品。

    第二十條 [泄密禁止]

    保險監管人員不得洩露國家秘密和尚在醞釀、討論、審批過程中的有關保險監管政策、規定,保險機構批設和高管人員任職等信息,以及保險機構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廉政要求]

    保險監管人員不得在保險機構報銷應由監管部門或個人負擔的各項費用。

    第二十二條 [廉政要求]

    保險監管人員不得利用監管權力接受監管對象的禮品、禮金及有價證券和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消費活動。

    第二十三條 [廉政要求]

    保險監管人員不得利用員工錄用、幹部提拔、調動等機會,收受有關人員財物。

    第五章 激勵懲戒

    第二十四條 [激勵措施]

    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要把遵守本準則情況納入保險監管人員的業績考核中,定期進行檢查考評,對遵守本準則表現突出的,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鼓勵。

    第二十五條 [懲戒措施]

    對違反本準則規定的保險監管人員,由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紀檢監察部門和人事教育部門查清核實,根據情節,採取誡勉談話、提出公開批評、取消當年評優或晉級資格、調換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等懲戒措施。對觸犯黨紀法規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處理與申訴]

    保險監管人員對相關處分不服的,可向所在單位申訴,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或國家主管機關申訴或反映。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解釋與監督]

    本準則由中國保監會紀委、監察局、人事教育部(組織部)負責解釋並監督實施。

    第二十八條 [執行日期]

    本準則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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