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青海省政府7月18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為全面落實《就業促進法》,完善《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青海省政府于近日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據青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人介紹,與以往政策相比,該《實施意見》在繼續鞏固和執行各項積極就業政策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對就業扶持政策的期限、標準做了進一步延伸、拓展和提高,使青海省就業政策能更大限度地發揮效能。如在個體經營收費政策上,將政策對象由原來的持下崗優惠證的人員拓展為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也可享受免費政策;在社保補貼政策上,將企業範圍擴大為各類企業,人員調整為就業困難人員,且就業困難人員的社保補貼期限由3年延長至5年;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45”人員靈活就業後的社保補貼比例由現在的60%提高到65%;將享受就業優惠政策人員社保補貼的審批時間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期限由原來規定的3年延長到5年;在崗位補貼政策上,將崗位補貼由3年延長到5年,並明確省級財政安排給各地的就業專項資金可用於崗位補貼;在職業培訓補貼上,明確了補貼對象為城鎮新生勞動力、各類失業人員和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對初高、中畢業生實行3到12個月的勞動預備制培訓,對大中專畢業生可給予不超過1年的培訓補貼;提高了農民工轉移就業培訓標準,提出逐步實現城鄉統一的培訓制度。(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