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全國發電用煤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以來,電煤價格過快上漲的勢頭得到明顯遏制,重點合同價格保持平穩,但出現了合同兌現率下降、部分非重點合同電煤價格出現不同程度上漲的情況。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出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電煤價格臨時干預措施。
《通知》提出,對主要港口和集散地動力煤實行最高限價。規定秦皇島港、天津港、唐山港等港口動力煤平倉價格,不得超過6月19日價格水平,即發熱量5500大卡/千克動力煤限價水平分別為每噸860元、840元和850元。
《通知》強調,加強對重點電煤合同兌現率的監管。規定煤炭生産經營企業原則上不得在港口變更重點合同收貨人,不得將重點合同電煤交給關聯銷售公司進行銷售,轉變為市場電煤或其它用煤。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組織有關單位按價格、熱值、數量統計重點合同兌現率,對未按合同約定執行的,相應削減其次年重點合同運力計劃,並收繳價格違法收入。
《通知》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電煤價格檢查,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條例》規定,重點查處煤炭生産企業違反政府限價、擅自提高價格的行為;通過降低煤質、以次充好、變更重點合同屬性等手段變相漲價的行為;中間環節囤積居奇、哄抬價格,違反最高限價或經營差率規定的行為。對查處的典型案例,要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