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增加交通違法行為代碼的通知
公交管辦[2008]3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局、處:
現將《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02號)規定的交通違法行為的代碼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02號)規定的交通違法行為的代碼
一、新增的交通違法行為
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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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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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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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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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
金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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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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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貨汽車、挂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光標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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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號令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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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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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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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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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規定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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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號令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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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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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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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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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未按規定時限辦理轉移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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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號令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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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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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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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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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後,未按照規定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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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號令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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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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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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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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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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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號令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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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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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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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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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辦理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查合格標誌等業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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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號令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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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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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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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經編制代碼,102號令細化處罰標準的交通違法行為
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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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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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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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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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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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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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挂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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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13條第1款、《法》第90條、102號令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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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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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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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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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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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13條第3款、《法》第90條、102號令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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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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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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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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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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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16條、《法》第90條、102號令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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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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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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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編制説明
1、根據《道路交通違法信息代碼》(GA408.1-2006)標準要求,新增交通違法行為的代碼第一位為1;102號令中的交通違法行為沒有規定記分,代碼第二位為0;代碼第三和四位為順序號。
2、《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102號令指《機動車登記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