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務部、國土資源部聯合頒布《外商投資礦産勘查企業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將於8月20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規定,國家鼓勵有礦産勘查經驗或者礦業融資能力的外國投資者投資礦産勘查活動,鼓勵外商投資礦産勘查企業利用高新技術手段從事礦産勘查活動,鼓勵外商投資礦産勘查企業在礦産行業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對外商投資礦産勘查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管理辦法》對外商投資礦産勘查企業設立的申請資格、申請程序、勘探許可證的獲取、中外合作時的主體資格認定、利益分配和行為規範、外商礦産勘查經營活動的條件和範圍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明確了境外上市、探礦權的轉讓和採礦權的獲取等方面的法規。
根據《管理辦法》,中國投資者為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的,如以其下屬地質勘查單位持有的探礦權作為出資或合作條件的,應提供該下屬地質勘查單位負責人簽署並蓋公章的同意函。國有地質勘查單位以其持有的探礦權作為出資或合作條件的,應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轉讓的文件。
《管理辦法》規定,外商投資勘查企業在申請並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與資質相應的地質勘查活動。應在每年3月份前向審批機關書面報送以下情況:(一)勘查作業情況(同時向勘查許可證審批機關備案);(二)稅費上繳情況;(三)環境保護情況;(四)土地使用情況;(五)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情況。外商投資礦産勘查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僅在允許外國人進入的區域從事勘查經營活動。
《管理辦法》提出,外國投資者以其在中國境內的礦産勘查成果在境外上市的,應將上市情況向商務部、國土資源部書面備案。
《管理辦法》明確,外商投資礦産勘查企業轉讓探礦權的,應依法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向商務部門備案。外商投資礦産勘查企業發現可供開採的礦産資源,其主礦種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擬自行進行開採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依法申領採礦許可證,並到原審批機關申請變更經營範圍,經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管理辦法》還規定,外商投資礦産勘查企業的投資者可以另行依法設立從事礦産開採的外商投資企業,並依法辦理探礦權轉讓手續,或由上述從事礦産開採的外商投資企業直接依法申領採礦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