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管理的通知
各運輸航空公司、籌建航空公司:
為規範航空公司經營許可工作,我局頒布、施行了《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38號,以下簡稱138號令),對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登出和換發作了明確規定,促進了航空公司依法經營和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管理。總體上看,絕大多數籌建航空公司和已運營航空公司能夠按照138號令的要求,辦理經營許可證的相關手續。但是也有一些航空公司不重視對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工作,沒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一是有的籌建航空公司尚未獲得企業經營許可證,就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二是有的航空公司經營許可證所載事項變更未及時報民航局許可,或者顛倒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變更辦理程序,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變更手續。三是有的航空公司未按時辦理經營許可證到期換證手續,甚至有的航空公司在我局提醒催辦後才提交換證申請。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利於企業依法經營,也不利於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管理。
為使各航空公司認真貫徹落實138號令,維護經營許可的嚴肅性,特重申如下要求:
一、各籌建航空公司應在取得企業經營許可證後,方可申領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航空公司變更經營許可證所載明的事項,應及時向民航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持民航局的許可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變更手續。
三、航空公司應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民航局提出換證申請,逾期申請導致經營許可證過期失效的,所産生的後果自負。
四、各航空公司要指派專人負責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工作,並於2008年8月15日前將聯絡人、聯絡電話報我局運輸司市場監管處(聯絡人:鄭開建,聯絡電話:64091960)。我局和地區管理局及監管辦將加大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力度,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航空公司,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中國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