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發出通知,印發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下簡稱“三定”規定)。“三定”規定指出,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根據“三定”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職責調整的主要內容是: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不再直接辦理與企業和産品有關的名牌評選活動。
(三)進一步減少直接審批事項,下放審批權限,調整工業産品生産許可和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範圍,並將有關技術性評審及事務性工作交給符合法定條件的相關事業單位承擔。
(四)健全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加強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的産品質量監管,落實産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加強技術性貿易措施應對工作,嚴把出入境檢驗檢疫關,改進服務方式,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率。
按照“三定”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作,擬訂提高國家質量水平的發展戰略及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及制定部門規章,負責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有關的技術規範工作。
(二)承擔産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責任,負責質量宏觀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家質量振興綱要,推進名牌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産品質量事故調查,實施缺陷産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産品防偽工作。
(三)負責産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管理産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風險監控、國家監督抽查、國家免檢工作,負責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管理和纖維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監督管理産品質量安全仲裁檢驗、鑒定,組織開展産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依法查處産品質量違法行為,按分工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根據國務院授權,組織協調全國有關專項打假活動。
(四)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五)組織制定出入境檢驗檢疫商品目錄,綜合協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依法負責原産地證的簽證管理。
(六)承擔出入境衛生檢疫、進出境動植物及其産品檢驗檢疫責任,收集分析境外疫情,負責口岸突發公共衛生等應急事件的有關工作。
(七)負責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及監督管理,監督管理進出口商品鑒定和國家實行許可制度的進出口商品驗證工作,負責出入境檢驗檢疫標誌標識管理、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出口質量許可工作。
(八)承擔國內食品、食品相關産品生産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負責進出口食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監督檢驗和監督管理,依法管理進出口食品生産、加工單位的衛生註冊登記以及出口企業對外推薦工作。
(九)承擔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的責任,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組織開展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國際合作與交流,代表國家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簽署並執行有關國際合作協定、協議和議定書,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的實施、國家通報、諮詢和國內協調工作。
(十一)制定並組織實施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科技發展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引進工作。
(十二)垂直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領導全國質量技術監督業務工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見後)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18個內設機構(正司局級)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策研究、信息、保密、新聞發佈、政務公開、安全保衛等工作。
(二)法規司。
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國際合作協定、協議和議定書草案及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管理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有關的技術規範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質量管理司。
組織實施國家質量振興的政策措施和國家質量獎勵制度;建立全國産品質量誠信制度;承辦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有關事宜;組織重大産品質量事故的調查並提出整改意見;承擔産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計量司。
管理國家計量基準、標準和標準物質;組織制定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檢定規程和技術規範;管理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監督管理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和計量仲裁檢定;監督管理計量檢定機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及計量檢定人員的資質資格。
(五)通關業務司。
擬訂和調整出入境檢驗檢疫商品目錄;綜合協調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管理口岸及特殊監管區域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參與相關對外談判;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標誌標識、證單和原産地證簽證;承擔出入境檢驗檢疫統計和業務信息化工作;監督管理從事與檢驗檢疫通關業務有關社會服務機構的資質資格。
(六)衛生檢疫監管司。
擬訂出入境衛生檢疫監管的工作制度及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預案;承擔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衛生處理以及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承擔口岸反恐相關工作。
(七)動植物檢疫監管司。
擬訂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産品檢驗檢疫的工作制度;承擔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産品的檢驗檢疫、註冊登記、監督管理,按分工組織實施風險分析和緊急預防措施;承擔出入境轉基因生物及其産品、生物物種資源的檢驗檢疫工作;管理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審批工作。
(八)檢驗監管司。
擬訂進出口商品檢驗和監督管理的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對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進行分析評估;承擔國家實行許可制度的進出口商品驗證工作;組織協調出入境集裝箱檢驗檢疫工作;監督管理法定檢驗商品的數量、重量鑒定;監督管理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檢驗機構的資質資格。
(九)進出口食品安全局。
擬訂進出口食品和化粧品安全、質量監督和檢驗檢疫的工作制度;承擔進出口食品、化粧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以及風險分析和緊急預防措施工作;按規定權限承擔重大進出口食品、化粧品質量安全事故查處工作。
(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管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按規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一)産品質量監督司。
擬訂産品質量安全監督的工作制度;承擔産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擬訂國家重點監督的國內産品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管理、國家免檢、産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和風險監控工作;指導和協調産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監督管理産品質量檢驗機構及仲裁檢驗、鑒定。
(十二)食品生産監管司。
擬訂國內食品、食品相關産品生産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制度;承擔生産加工環節的食品、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風險監測及市場準入工作;按規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相關質量安全事故;承擔化粧品生産許可和強制檢驗工作。
(十三)執法督查司(國家質檢總局打假辦公室)。
組織查處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組織本系統開展從源頭打擊假冒偽劣産品違法活動;承擔組織協調全國有關專項打假活動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案件的查處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辦工作。
(十四)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
開展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方面的國際合作,承擔涉及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事務;協調有關對外合作文件的商簽與實施;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的實施、國家通報、諮詢和國內協調工作;承擔有關外事工作。
(十五)科技司。
擬訂相關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相關科研、技術引進等工作;提出本系統技術機構及實驗室建設規劃、計劃和科研經費年度計劃方案並監督執行;承擔質量技術監督的統計工作。
(十六)人事司。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及直屬系統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和職業資格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承擔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管理工作,承辦協助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機構的領導班子。
(十七)計劃財務司。
擬訂並組織實施總局機關及直屬系統計劃、財務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制度;編報預決算並下達預算;管理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和國有資産、基本建設、政府採購及制裝工作。
(十八)督察內審司。
擬訂直屬系統執法工作的內部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直屬系統和直屬單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直屬系統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機關黨委(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直屬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和直屬系統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根據“三定”規定,其他職責還包括:
(一)管理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認證認可工作。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
(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農業部在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方面的職責分工。農業部會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起草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草案;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確定和調整禁止入境動植物名錄並聯合發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會同農業部制定併發布動植物及其産品出入境禁令、解禁令。在國際合作方面,農業部負責簽署動植物檢疫的政府間協議、協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簽署與實施政府間動植物檢疫協議、協定有關的協議和議定書,以及動植物檢疫部門間的協議等。兩部門要相互銜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工作。
(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食品生産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衛生部負責提出食品生産環節的衛生規範和條件,納入食品生産許可條件。不再發放食品生産環節的衛生許可證。
(四)國家標準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管理的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統一立項、審查、編號、發佈。其中,工程建設、食品安全、獸藥、環境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的國家標準,分別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立項計劃並組織制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組織相關國家標準之間、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之間的銜接審查並統一編號,聯合發佈(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