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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調整低保對象和重度殘疾群眾醫療救助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15日   來源:青海日報

    -取消原低保對象住院醫療救助起報線的規定

    -提高城市低保對象每人每年醫療救助資金標準

    8月13日,記者從青海省民政廳獲悉,近日,青海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衛生廳、社保廳對全省城市醫療救助部分政策進行了調整,一系列好政策將惠及城鎮低保對象和重度殘疾群眾。

    為進一步完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做好資助低保對象和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工作,調整後的城市醫療救助政策在執行原政策相關醫療救助規定的基礎上,從方便困難群眾就醫出發,分門診、住院兩個方面新增如下內容:

    ——類風濕性關節炎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門診救助,救助標準每人每年120元。

    ——除已安排門診救助的對象外,其他低保對象每人每年發給門診救助金60元,使門診救助惠及到了每個低保對象。門診救助金由當地民政部門定期發放給低保對象,同一家庭成員之間的門診救助資金可調劑使用。

    ——原使用胰島素的糖尿病和Ⅲ型以上高血壓患者在定點醫院領取藥品的規定,已調整為按原定標準發給門診醫療救助金。城市低保對象年可領取人均60元到300元城市醫療門診救助金。

    ——取消原低保對象住院醫療救助起報線的規定。

    ——大幅度提高城市低保對象每人每年醫療救助資金標準,最高限額由10000元提高到30000元。

    ——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低保對象和重度殘疾人需住院治療的,其入院首付款由當地民政部門按城市醫療救助事前救助的辦法資助交納。另外,各地民政部門將建立臨時醫療救助制度,以應對低收入家庭突發事件。

    城市醫療救助政策的調整和實施,將有效緩解城市低保對象就醫難的問題,進一步簡化了醫療救助程序,方便了低保對象就醫看病。(作者 毛翠香 馬秀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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