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關於完善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
為規範旅行社責任保險市場,維護旅行社責任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針對近幾年旅行社責任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即將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保監會聯合起草了《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結合工作實際起草了《關於完善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
為使《辦法》和《意見》行之有效,現通過中國旅遊網在行業內廣泛徵求意見。請於8月29日17:00時前將意見反饋我局,或所在地省級旅遊部門。
國家旅遊局傳真:010-65201700;
電子郵箱:jiari@cnta.gov.cn
二〇〇八年八月
附件一:
關於《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及《關於完善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若干意見》的起草説明
為進一步完善旅行社責任保險,規範旅行社責任保險市場,維護旅行社責任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針對近幾年旅行社責任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即將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保監會聯合起草了《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結合工作實際起草了《關於完善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辦法》擬以聯合部門規章的形式發佈。國家旅遊局2001年5月15日發佈,9月1日實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辦法》將在《辦法》實施後廢止。
一、《辦法》和《意見》的起草過程
2007年下半年,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保監會就著手開始《辦法》和《意見》的起草工作,組成了起草小組,對浙江、湖北、湖南、海南等地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工作進行了廣泛調研,積極與《旅行社條例》起草小組進行溝通,保證與其的銜接和本身的有效性。其間,《辦法》和《意見》幾易其稿,經過近一年時間與保監會的磨合,形成了目前的徵求意見稿。
二、《辦法》與《意見》的關係
《辦法》是聯合部門規章,共六章三十五條,對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投保、賠償、監管、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從制度層面對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最基本和最核心的要素進行規範;《意見》為指導性文件,對地方旅遊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落實《辦法》和進一步做好旅行社責任保險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在《辦法》和《意見》下發後,我局還將下發《旅行社責任保險統保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為各地開展責任保險統保工作提供借鑒和參考。三者相互聯絡,共同指導旅行社責任保險完善工作。
三、《辦法》的主要特點
1、《辦法》為兩部門的聯合部門規章,對旅遊行業和保險行業都具有約束作用。
2、擴展了旅行社責任保險範圍,規定“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依法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産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對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的人身損害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再對保險責任進行具體列舉。同時,不再規定最低保險額度和年度保險額度,而是要求各地參照《意見》和《指引》,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訂。
3、強化了保險監管部門在旅行社責任保險實施過程中的職責。規定由保險監管部門對旅行社責任險條款和費率進行審核或備案,對保險公司旅行社責任險業務進行監管,對不按照規定操作的保險公司進行處罰。
4、規範了旅行社責任保險投保過程中旅行社和保險公司雙方的行為。規定簽訂保險合同時,旅行社的告知義務,保險公司的説明義務;旅行社繳納保費的義務,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的義務;解除保險合同時,旅行社需要書面報備旅遊管理部門。
5、規範了旅行社索賠過程中雙方的行為,特別規定了保險公司賠償時限要求。
6、提出了落實“旅保合作”的相關要求。
附件二:
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國家旅遊局、中國保監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旅行社責任保險發展,規範旅行社責任保險市場,維護旅行社責任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旅行社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旅行社在組織的旅遊活動中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責任保險。
第二章 投保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審核或備案。
第五條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依法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産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對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的人身損害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應遵循市場化原則,並與旅行社行業風險相匹配。
第七條 旅行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保險合同內容,與承保保險公司簽訂書面合同。
第八條 旅行社在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
保險公司在接受旅行社投保時,應當向旅行社説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
第九條 簽訂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時,旅行社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旅行社簽發保險單。
第十條 簽訂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時,旅行社可以根據需要同保險人在法定基本保險之外約定其他附加保險。
簽訂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旅行社簽訂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其他附加條件的要求。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旅行社責任保險,但旅行社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情形除外。
旅行社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被保險旅行社,旅行社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解除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的,應當收回保險單,並書面通知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旅行社不得隨意解除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如解除保險合同的,需書面報備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旅行社被依法登出登記,可以解除旅行社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 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餘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旅行社。
第十五條 旅行社重要事項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必要時,應當依法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變更合同手續。
第十六條 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期滿,旅行社應當及時續保,並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第十七條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為1年,但對約定的附加險可以進行短期投保。
第三章 賠償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在責任限額內對旅行社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 具體賠償限額可由旅行社同保險公司根據需要確定。
第二十條 旅行社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件,旅行社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給予答覆,告知旅行社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旅行社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件的,由旅行社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旅行社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旅行社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旅行社;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旅行社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被保險旅行社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全部或部分搶救費用。
第二十四條 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四章 監管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各地保險監管部門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旅行社責任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責任範圍、賠償限額、歷史出險和理賠數據、保險單證和往來票據等進行檢查。
旅行社應將旅行社責任保險投保、出險及理賠情況及時報送旅遊行政管理管理部門,並妥善保管相關資料,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深化"旅保合作"機制,逐步實施旅行社責任保險信息共享、聯合監管等工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未按照規定將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審批或備案的,依照《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規定,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拒絕或者妨礙依法檢查監督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保險責任範圍,小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要求的,由旅遊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人民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不報送相關資料或拒不接受旅遊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的,由旅遊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3天至15天,可以並處人民幣4000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 年 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
關於完善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若干意見
(徵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各保監局:
為充分發揮保險在防災防損和災害事故處置中的重要作用,推進完善旅行社責任保險工作,增強行業風險抵禦能力,保障旅遊業和諧安全發展,根據《旅行社條例》、《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和國家旅遊局、中國保監會《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精神,現就進一步完善旅行社責任保險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旅行社責任保險的必要性
旅行社責任保險制度自2001年實施以來,對轉移旅行社經營風險,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法律規制不健全,導致旅行社責任難界定,糾紛頻發;旅遊和保險市場不規範競爭現象仍較突出;旅遊保險發展滯後,保險産品和服務與快速發展的旅遊業不相適應;投保方式不科學,旅行社分散投保不利於整合資源和降低成本等。隨著我國旅遊市場快速增長,旅行社業務範圍不斷擴大,各种經營風險明顯增加,安全保障要求不斷提高,亟需對旅行社責任保險進行完善。各級旅遊管理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要站在促進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落實國務院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加快試點工作的要求,深化“旅保合作”,創新工作機制,加快旅行社責任保險改造完善工作,健全旅行社經營安全保障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真正發揮旅行社責任保險在轉移風險、防災防損和善後處置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完善旅行社責任保險的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務
(一)工作思路。按照“市場運作、政策引導、政府推動、立法強制”的原則,進一步深化“旅保合作”工作機制,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完善規章制度,創新投保方式,提高服務水平,有計劃、分步驟、積極穩妥地推進完善旅行社責任保險工作。
(二)主要任務。明確旅行社責任保險保障範圍,合理確定費率水平;完善旅遊保險機制,創新投保方式,增強風險管控能力;優化産品結構,拓寬服務領域,完善災害事故防範救助體系;加強誠信建設,加大監管力度,加快技術創新。
三、完善旅行社責任保險,全面提升保障能力
(一)科學確定承保責任範圍。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依法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産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對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的人身損害承擔的賠償責任。
各地在法定基本保障範圍的基礎上,可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旅行社經濟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不斷探索和完善旅行社責任保險責任範圍。
(二)合理制定賠償限額。各地可參照旅行社責任保險人身賠償限額不低於人民幣20萬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不低於每人賠償限額的10倍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項目,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旅行社的經營狀況和保費承擔能力,確定科學合理的賠償限額。
(三)綜合確定費率水平。保險公司在開辦旅行社責任保險業務時,要按照公平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充分考慮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責任範圍、賠償限額和歷史賠付數據等因素,科學確定合理的費率水平,建立與旅行社風險管理水平、接待規模和經營業績等相匹配的保險費率體系。
(四)鼓勵增加各類附加險。鼓勵保險公司在旅行社責任保險主險産品的基礎上,積極研究開發特種旅遊、旅程延誤、旅程取消等可供選擇的附加險種,滿足旅行社經營的個性化風險保障需求。
四、積極推進統一投保,加速資源整合和服務提升
旅行社責任保險統一投保,有利於整合旅遊保險資源,充分發揮規模優勢,更好地體現“大數法則”;有利於控制保險成本支出,合理降低保費,提高保險服務和風險管理水平;有利於促進各利益主體的責任劃分,確定合理的保險保障範圍,提升風險化解的能力。
各地可積極組織本轄區內旅行社企業參加統一投保,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開展跨區域統保。統保工作難度大,有風險。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指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工作的嚴謹性和透明度,杜絕不正之風。要堅持從市場需求出發,按規律辦事,依法推動統保工作;要充分發揮旅遊和保險行業協會的作用,發動多數企業自願參加統保;可依託專業力量, 選擇保險經紀公司提供專業服務。
五、加強旅遊保險機制創新,增強防範化解風險能力
(一)建立風險管控機制。保險機構要主動為旅行社提供風險管控服務,積極探索建立與旅行社風險管控水平相匹配的浮動費率體系,形成獎優罰劣的激勵機制。旅行社要提高風險意識,增強風險內控水平。各方要加強信息共享,完善旅行社責任險風險數據庫,建立風險評估機制。
(二)建立高效的服務機制。鼓勵保險機構建立針對旅行社責任保險的專業服務平臺,實現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全程服務。推動建立旅行社責任保險的快速理賠通道,簡化理賠手續,加快理賠速度,提供專業快捷的一站式保險服務。
(三)探索建立糾紛調解機制。各地要根據旅行社責任保險出險和理賠特點,探索建立由旅遊、保險和法律等方面專業人員組成的專業保險糾紛調解機構,形成快捷有效的旅行社責任保險糾紛調解和處理機制。
(四)推動與緊急救援服務的結合。各地要積極探索推進旅行社責任保險與緊急救援服務相結合,鼓勵保險公司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各方面的醫療和救援資源,完善旅遊救援體系,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逐步實現對重大旅遊事故的緊急救援服務保障。
(五)促進旅行社責任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共同發展。旅行社責任保險和旅遊意外傷害保險是旅遊保險市場中的兩個重要險種,其功能作用各不相同,不可互相代替。各地在推動旅行社責任保險改造完善的同時,要創造條件積極推動旅遊意外傷害保險的發展,滿足旅遊者自身轉移風險的需要,構建多層次的旅遊安全保險保障體系。
(六)加強對旅行社責任保險的監管。各地要進一步深化“旅保合作”機制,積極探索建立符合實際的旅遊保險監管制度,嚴格按照《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據《保險法》和《旅行社條例》對旅行社和保險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積極倡導旅行社和保險機構誠信經營,優質服務,避免惡性價格競爭,杜絕違規經營行為。
(七)加強旅行社責任保險的宣傳。各地要積極開展旅行社責任保險的宣傳推廣,提高各方對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認知程度。要通過多種形式,做好《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和本通知的宣傳貫徹。要做好旅行社責任保險各環節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國家旅遊局 中國保監會
二〇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