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廣西出臺了《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城鎮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決定》。
《決定》要求廣西要以市縣為責任主體,將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實行嚴格的“行政問責制”和評優創先“一票否決制”,今年起至2010年底,全區城鎮平均污水集中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60%以上。
至去年底,全區市、縣城的污水集中處理率遠低於全國44.99%的平均水平;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也明顯低於全國約44.5%的平均水平。
按照《決定》要求,三年內,全區建設污水處理設施項目123項,日處理污水457萬立方米;建設垃圾處理設施項目84項,日處理垃圾1.333萬噸。到2010年,所有市、縣和國家級、自治區級園區要建成污水垃圾處理廠(場);全區城鎮平均污水集中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超過60%,力爭達到70%。其中,設市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80%,縣城達到50%以上;設市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80%以上,縣城達到50%以上。
今年,廣西所有地級市全部建成相關設施並投産,縣級市、縣城人口達10萬人以上的縣、地處主要江河和主要飲用水源的縣、國家級園區必須開工建設污水垃圾處理設施。
《決定》要求,在增加各級財政資金投入的基礎上,從2008年第四季度起,全區所有市縣全面開徵污水、垃圾處理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項目採取劃撥方式供地,並實行相應的稅費減免、電價優惠政策。
《決定》指出,為保證城鎮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順利實施,自治區成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以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發展改革委、監察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建設廳、審計廳、環保局、物價局、招商局等為成員單位的工作領導小組。各市、縣相應成立領導機構。
《決定》強調,要將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作為市、縣政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和污水垃圾處理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市縣政府行政首長是本行政區內項目實施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
同時,對市縣行政領導實行嚴格的“行政問責制”和評優創先“一票否決制”,對沒有按時完成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目標任務或建成後不能正常運營、擅自停運或處理不達標、處理費徵收不到位的市縣,除通報批評外,還要對有關市縣政府進行行政問責,必要時對有關責任人採取相應的組織措施。
同時,對完不成目標任務,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滯後、收費政策不落實、項目建成後不運行或運行負荷不達標的市縣,將實施區域限批政策。暫停審批該區域內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暫停審批其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停止安排有關項目的補助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