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表示,為進一步提高大連市失業保險待遇水平、促進失業人員積極就業和穩定就業,大連市建立失業保險金與最低工資標準同步調整機制。根據此機制,失業保險待遇再次提高,6月1日後領取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均享受新標準。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0年及以上的,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對失業人員門診費標准將進行適時、適當調整。
從2008年6月1日以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均享受新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戶籍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金州區、長海縣、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長興島臨港工業區的,每人每月490元;戶籍在瓦房店市、普蘭店市、莊河市、花園口經濟區的,每人每月420元。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0年及以上的,戶籍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金州區、長海縣、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長興島臨港工業區的,每人每月可領取失業保險金560元;戶籍在瓦房店市、普蘭店市、莊河市、花園口經濟區的,每人每月480元。
同時,為減輕失業人員醫藥費負擔,大連市再次提高失業人員門診醫療補助金標準。從2008年6月1日起,失業人員門診醫療補助金由每人每月30元調整到40元。
2008年6月、7月份已發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與新標準的差額部分,自2008年8月份補發,2008年9月底前補齊。因特殊原因補發2008年5月31日以前失業保險待遇的,仍按原失業保險待遇標準執行。
2008年6月1日起,按失業人員失業前的繳費年限計算新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失業人員就業後再次失業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失業人員最後一次失業前的繳費時間計算。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住院報銷醫療補助金,以出院日期為準;女失業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報銷生育補助金的,以生育日期為準。凡2008年5月31日以前發生的執行原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標準;2008年6月1日以後發生的執行新的標準。
外省市失業保險關係轉遷到大連市的,按大連市失業保險金標準執行。各區市縣失業人員戶籍在大連市範圍內遷移的,按戶籍遷入所在地失業保險金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