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修改並重新發佈了《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修改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八條修改為: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複印件;擬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五)安全生産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後增加一條為:從事貨運代理(代辦)等貨運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並持有關登記證件到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條後增加一條為:貨運經營者(含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國際道路貨運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貨運相關服務經營者及搬運裝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
第七十二條後增加一條為:違反本規定,貨運經營者(含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國際道路貨運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貨運相關服務經營者及搬運裝卸經營者未按規定期限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補交,按日收取道路運輸管理費1%的滯納金,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貨運經營者(含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國際道路貨運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貨運相關服務經營者及搬運裝卸經營者使用偽造、轉讓、塗改道路運輸管理費專用收據或者繳訖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繳其非法收據和繳訖證,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條文的順序也有相應的調整和修改。按上述內容修改後,《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重新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