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證據材料如何認定拖欠工資?什麼情形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中止案件調查?8月22日,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保障監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聞發佈會上,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人向媒體解讀《辦法》,為自治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把脈開方”。
該《辦法》於今年6月18日經自治區十一屆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9月1日開始施行。
據悉,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始於1993年,10多年來,隨著勞動保障制度改革推進以及經濟關係的變化,原來的勞動監督檢查辦法規定的很多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工作實際,迫切需要制定新的勞動保障監察辦法。此次制定的新《辦法》,在原有適用範圍上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進一步明確了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權限,規範了勞動保障違法案件調查取證的有關問題,確定了案件中止調查的具體情形。此外,《辦法》還對拒絕提供證據材料如何認定拖欠工資、拒不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資料致使無法確定社會保險費應繳數額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目前,在自治區勞動力市場結構性供大於求的情況下,一些用人單位片面追求經濟利益,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如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任意延長工作時間、無故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等,《辦法》的出臺,對於規範用人單位用工管理行為,維護勞資雙方合法權益,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等無疑都具有重要意義。(周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