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意見,山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中國保監會山東監管局日前聯合發文要求,在由國家或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全面推行校方責任保險。
山東省發出該通知明確,學校校方責任保險的基本範圍包括因校方責任導致學生的人身傷害,依法應由校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而學校校方責任保險的賠償範圍,應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意外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相關法律法規確定,或根據司法行政機關的裁定來確定,具體賠償範圍應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投保校方責任保險所需費用,本著誰辦學誰支付的原則承擔,不得向學生收取。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所需費用從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其他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的費用,原則上從學校學費收入中支出,如地方財力允許,也可由政府給予補助。校方責任保險保險費每生每年不超過5元。
通知還規定了責任限額。學校校方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每人每年累計賠償限額30萬元,每所學校每次事故累計最高賠償限額450萬元。
為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管理,省教育廳成立了山東省學校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管理辦公室,並把這項工作列入教育督導評估內容。(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