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印發《鄉村醫生考核辦法》的通知
衛農衛發〔2008〕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
為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規範鄉村醫生考核,提高鄉村醫生隊伍素質,更好地為廣大農民健康服務,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我部組織制定了《鄉村醫生考核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八月一日
鄉村醫生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規範鄉村醫生考核,提高鄉村醫生隊伍素質,更好地為廣大農民健康服務,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醫生考核,是指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鄉村醫生從業情況定期進行的考核。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法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鄉村醫生。
第四條 考核應當堅持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五條 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每2年組織一次。
第六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鄉村醫生考核工作。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考核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考核的組織工作。
第二章 考核機構
第七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成立鄉村醫生考核委員會,負責鄉村醫生考核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八條 考核委員會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縣、鄉醫療衛生機構的衛生管理及衛生技術人員組成。考核委員會可在鄉鎮衛生院設立考核小組,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鄉村醫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條 考核委員會應當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證考核工作規範進行。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十條 鄉村醫生考核包括業務考評和職業道德評定兩方面內容。
第十一條 業務考評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二)業務水平;
(三)學習培訓情況;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職業道德評定主要包括醫德醫風情況。考核委員會在評定過程中要充分聽取所在村村民委員會、鄉村醫生和村民的意見。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個人述職;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業務水平測試;
(四)職業道德評議。
第十四條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考核委員會應當於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鄉村醫生;
(二)考核委員會按照上述第十三條規定的考核方式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
(三)考核委員會綜合評定考核結果;
(四)考核委員會向鄉村醫生送達書面考核結果;
(五)鄉村醫生對考核結果簽署意見;
(六)考核委員會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考核結果。
鄉村醫生因特殊情況需要暫緩考核的,向考核委員會提出申請。經考核委員會批准同意後,予以暫緩考核。
第十五條 鄉村醫生認為考核人員與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考核客觀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員會申請回避。理由正當的,考核委員會應當予以准許。考核人員與接受考核的鄉村醫生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第五章 考核結果及應用
第十六條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考核結果記入《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中的"考核記錄"欄。
第十七條 鄉村醫生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評定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考核委員會提出復核申請。考核委員會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鄉村醫生考核結果進行復核,並將復核意見書面通知鄉村醫生本人。復核意見為最終考核結果。鄉村醫生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接受考核結果。
第十八條 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註冊部門應當登出其執業註冊,並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九條 鄉村醫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以不正當手段通過考核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的;
(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鄉村醫生考核結果在鄉村醫生所在鄉鎮範圍內予以公佈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鄉村醫生考核情況進行匯總,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照本辦法開展鄉村醫生考核工作的,應當責成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改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鄉村醫生考核表》、《鄉村醫生考核復核表》由衛生部制定統一樣式。
第二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附件:1.鄉村醫生考核表
2.鄉村醫生考核復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