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批准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責有兩個大的變化,一是將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給衛生部;二是將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粧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局職能調整之後的工作範圍包括:
(一)制定藥品、醫療器械、化粧品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
(二)負責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三)制定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開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佈與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
(四)負責化粧品衛生許可、衛生監督管理和有關化粧品的審批工作。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負責制定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産、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
(六)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註冊和監督管理,擬訂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再評價和淘汰,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七)負責制定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中藥、民族藥質量標準,組織制定中藥材生産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八)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發佈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信息。
(九)組織查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化粧品等的研製、生産、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
(十)指導地方食品藥品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應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一)擬訂並完善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藥師註冊工作。
(十二)開展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及衛生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0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規劃財務司)、政策法規司、食品許可司、食品安全監管司、藥品註冊司(中藥民族藥監管司)、醫療器械監管司、藥品安全監管司、稽查局、人事司、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97名。
機構改革後,食品藥品監管職能的調整將有利於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綜合監督責任,進一步理順醫療管理和藥品管理的關係,體現精簡統一效能的改革原則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這也與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相吻合,必將對衛生改革與發展起到推動作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9月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並原則同意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司局的詳細職責以及各司局相關處室的職責,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三定”規定,近日將公佈。這標誌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貫徹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完成了階段性任務,進入到具體的組織實施階段。
下一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衛生部的要求,積極穩妥地實施機構改革方案,轉變職能,提高效能,為整體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確保群眾飲食用藥安全,提高群眾健康水平打好基礎,不斷建立履行新職能的工作機制,同時積極調整工作關係,完善工作制度,修改完善機關工作規則,確保新職能的順利運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按照新職能的要求,以更加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進一步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實踐我們一再倡導的科學監管理念,加大監管力度,加強隊伍自身的建設,履行好國務院賦予我們的職能和責任,把我們的食品藥品監管工作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