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近日印發《鄉村醫生考核辦法》,旨在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規範鄉村醫生考核,提高鄉村醫生隊伍素質,更好地為廣大農民健康服務。《考核辦法》提出對鄉村醫生每2年組織考核一次,包括業務考評和職業道德評定兩方面內容。
鄉村醫生考核,是指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鄉村醫生從業情況定期進行的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考核結果記入《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中的”考核記錄”欄。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註冊部門應當登出其執業註冊,並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考核辦法》規定,考核委員會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縣、鄉醫療衛生機構的衛生管理及衛生技術人員組成。考核委員會可在鄉鎮衛生院設立考核小組,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鄉村醫生的考核工作。業務考評主要包括: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業務水平;學習培訓情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職業道德評定主要包括醫德醫風情況。考核委員會在評定過程中要充分聽取所在村村民委員會、鄉村醫生和村民的意見。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個人述職;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業務水平測試;職業道德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