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汶川地震災區恢復重建工作,財政部日前印發了《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貸款中央財政貼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貼息辦法》)。
根據《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和《國務院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精神,中央財政對汶川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貸款實施貼息政策。此次印發的《貼息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貼息政策的具體內容。貼息範圍主要包括汶川地震災區基礎設施恢復重建、企業恢復生産和重建以及農業、林業恢復生産和重建貸款等。貼息期限為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發放的恢復重建貸款,貸款期限不長于3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貸款期限長于3年的,按3年貼息。貼息資金由中央財政從災後恢復重建基金中安排。《貼息辦法》還規定了辦理貼息程序和方式,有關部門和借款人職責、監督管理方式、違規處罰措施等內容。
中央財政對汶川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貸款實施貼息政策,有利於切實減輕災區企業、居民恢復重建負擔,有利於引導信貸資金投入災後重建工作,有利於加快災區恢復正常生産生活秩序。財政部要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貼息管理工作,努力實現貼息資金及時到位,並確保貼息資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