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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臺《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指導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18日   來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近日,福建省工商局、省銀監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聯合出臺《福建省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指導意見》。《意見》鼓勵各銀行積極穩妥開展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並對企業申請手續、銀行發放貸款流程、商標專用權價值評估原則、待處置質押的轉讓、三部門的協作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意見》要求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商標註冊人必須以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專用權一併作為質押物;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商標評估價值的50%;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各級工商局應當積極協助借款人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及時指導借款人將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基本情況報福建省工商局備案;對以經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和經福建省工商局認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標的專用權作為質押的,各銀行應當優先予以辦理;福建省工商局可依貸款人申請,將待處置的質押商標有關信息發佈在福建工商紅盾網,通過福建省實施商標戰略信息平臺推動待處置質押商標的轉讓;工商部門、人民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溝通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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