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修訂的《黃河水量調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規定》于近日正式發佈實施,這標誌著《黃河水量調度制度條例》配套制度建設建設已全面完成。
原《黃河水量調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規定》于2003年5月22日印發實施,5年來,在有效應對黃河水量調度突發事件,維護黃河水量調度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據統計,依據該規定,已成功處置小流量突發事件21次,初步建立起了水量調度應急管理機制。
此次修訂主要是順應黃河水量調度新形勢的需要,緊密結合水量調度的生産實際,對原規定中與新頒布的法規、規範性文件不相符的部分以及在實際工作中不易操作的部分進行了全面修訂:一是依據《黃河水量調度條例》,將規定的適用範圍從幹流延伸至支流,並在應急處置措施上與《黃河流域抗旱預案(試行)》不同預警等級響應措施相對應;二是根據近年突發事件出現的規律和趨勢,對突發事件分類進行了調整。增加了支流小流量突發事件,以及近年調度中頻繁出現的因保障電網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緊急調整水庫泄流或河道引退水指標的突發事件,刪除了原規定中引水口門、樞紐突然遭受人為干擾、發生機械故障的突發事件,以及已有專門規定的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三是充分體現《黃河水量調度條例》確立的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有區別地規定了幹、支流出現突發事件時有關各方的職責,其中支流出現突發事件將主要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置;四是根據實際需要,優化和調整了斷面水文測驗的頻次和要求,對支流測驗頻次規定了一定的幅度,既考慮與《黃河流域抗旱預案(試行)》的銜接,又有一定的靈活性。
專家介紹説,《黃河水量調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規定》的修訂,不僅解決了原規定與現有法律法規和規定不協調的問題,而且進一步完善了黃河水量調度制度建設,使2003年初步建立起的黃河水量調度應急機制更加完備。它既是對《黃河水量調度條例》規定的應急調度的進一步完善,也是《黃河流域抗旱預案(試行)》的配套制度規定,對進一步規範黃河水量調度具有重要意義。
據悉,修訂《黃河水量調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規定》是黃委完善黃河水量調度管理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2006年國務院頒布《黃河水量調度條例》後,黃委一直致力於有關配套辦法的制定和調度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2007年,組織開展了《黃河水量調度條例實施細則(試行)》的制訂,同年11月由水利部頒布實施。細則明確了黃河水量調度的精度控制要求、支流水量調度管理的模式,規定了幹流控制斷面預警流量和重要支流控制斷面最小下泄流量和對應的保證率,以及責任人名單、用水和水庫運行計劃建議、用水統計資料報送、水量調度公告與通報的時限要求等。2008年6月,黃河防總印發《黃河流域抗旱預案(試行)》,將黃河流域乾旱事件分為區域乾旱、供水量不足和斷面預警三大類,明確了乾旱預警的等級和啟動條件以及採取的措施。在上述工作基礎上,此次又進一步修訂了《黃河水量調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規定》。 (于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