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發佈本市第十五階段控制大氣污染措施的通告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在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駐京部隊和各省區市的大力支持下,經過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2008年北京奧運會、殘奧會期間空氣質量明顯改善,全面兌現了申奧環保承諾。借鑒奧運會空氣質量保障成功經驗,在鞏固前十四個階段大氣污染控制措施成果的基礎上,市政府決定,2009年實施第十五階段控制大氣污染措施。現將具體措施通告如下:
一、推進以淘汰高排放黃標車為主的機動車污染防治
(一)嚴格執行機動車環保準入標準。新購機動車嚴格執行本市實施的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辦理登記等手續。今後,新購機動車嚴格執行本市當年適用的排放標準。
(二)加快淘汰黃標車。本市黨政機關黃標車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全部淘汰。2009年10月1日前,保障城市運行的黃標車全部予以淘汰或更新。
制訂加快黃標車淘汰的實施辦法。
(三)加大對黃標車的限行力度。從2009年1月1日起,除保障城市生産生活和運行的車輛外,運輸渣土等各類黃標車全天禁止在五環路以內道路(含五環路)行駛。從2009年10月1日起,黃標車禁止在六環路以內道路(含六環路)行駛。
(四)本市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新購機動車,應優先選用電動車、混合動力車、天然氣車、無軌電車等污染排放低或零排放車輛。
(五)支持相關企業建立符合綠色環保標準要求的貨物運輸“綠色車隊”,保障城市生産生活物資運輸需要。
(六)外省、區、市進京機動車按本市綠標、黃標車管理規定行駛。
二、開展以推行“綠色施工”為主的工地揚塵污染防治
(七)重點推行“綠色施工”。實施嚴格的《綠色施工標準》,在2009年3月1日前,全市所有施工工地必須全面達標,未達標的責令停工整改。
(八)對混凝土攪拌站進行治理和整合。保留的攪拌站必須達到綠色生産標準。
(九)嚴格執行渣土運輸車輛全密閉技術標準。五環路以內區域的道路維修和綠化維護等工程,施工産生的土石方必須採用袋裝收集。
(十)按照2008年北京奧運會、殘奧會期間道路清掃保潔工藝,擴大城市道路清掃保潔新工藝作業範圍,嚴格執行城市道路清掃保潔質量標準,繼續提高道路的潔凈度。
三、推進以深化産業結構調整為主的工業污染治理
按照國家及本市産業政策和環保要求,深化産業結構調整,加大工業污染治理力度,以五個行業為重點,加快退出高能耗、高污染、高耗水行業。
(十一)全市所有工業企業要進一步加強污染深度治理,實現全面、穩定達標排放。
(十二)進一步整合全市水泥行業,壓縮規模,淘汰年産能20萬噸以下的水泥生産企業。
(十三)關閉所有石灰生産企業和不符合《北京市礦産資源總體規劃》的採石生産企業。
(十四)淘汰年産量200萬平方米以下的改性瀝青防水卷材生産線。年産量超過200萬平方米的生産線必須進行廢氣治理,實現達標排放。
(十五)淘汰全市生産稀釋劑、塗料、油墨、黏合劑等小化工企業和鑄造沖天爐、單段煤氣發生爐等污染嚴重的生産工藝及設備。
(十六)加強服裝幹洗行業污染治理。使用開啟式幹洗機的企業和單位,必須更新為全封閉式幹洗機或進行改造,實現達標排放。
四、搞好以優化能源結構為主的燃煤污染治理
(十七)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核心區內文物保護區平房採暖小煤爐改用清潔能源工程,推進中心城區20噸以上燃煤鍋爐改用清潔能源。
(十八)2010年採暖季前,10個遠郊區縣全面完成城關鎮集中供熱改造。
(十九)繼續開展城鄉結合部地區原煤散燒替代工作。
(二十)繼續推進農村地區使用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
(二十一)按照新頒布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139-2007),對未達標的燃煤鍋爐進行治理,達標後方可使用。
五、嚴格控制垃圾填埋場污染排放
(二十二)對所有垃圾填埋場進行滲濾液、填埋氣的治理,減少異味氣體排放。積極推進生活垃圾綜合處理廠建設工作,加快阿蘇衛、南宮等垃圾焚燒發電廠項目建設,提高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六、實施極端不利氣象條件下空氣污染控制應急措施
(二十三)如遇極端不利氣象條件影響,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時,實施污染控制應急措施。即:外省、區、市進京機動車和本市機動車單雙號行駛,全市行政區域內黃標車禁行;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築拆除等作業;增加城市道路吸掃和沖刷作業頻次;排污單位停産或部分停産,最大限度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落實屬地管理和部門監管責任,制訂落實方案,明確責任分工,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措施順利實施。市有關部門要制訂相應政策,支持建立城市貨物運輸“綠色車隊”,促進産業結構調整,提高清潔能源使用,推動排污企業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進一步減排。各企業要自覺履行污染減排責任,切實完成減排任務。鼓勵廣大市民參與首都空氣質量改善活動,積極倡導綠色出行方式,以實際行動減少污染。
市政府督查室、市監察局和市環保局要加強對本通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防治大氣污染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違反或不執行國家環保法律法規、不履行環境監管職責的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