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原料奶收購貸款中央財政貼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金[2008]1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幫助奶農減少損失,保護奶農利益,恢復奶農信心,穩定奶牛存欄,促進奶業健康發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領導批示和2008年9月1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中央財政對奶製品企業收購原料奶貸款實施貼息政策。為保證貼息政策落實,規範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益,現將《原料奶收購貸款中央財政貼息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由於原料奶收購貸款貼息政策事關廣大奶農切身利益,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廣泛宣傳,確保奶製品企業和奶農充分了解政策,同時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制定工作計劃,切實做好貼息工作,努力實現貼息資金及時到位,並確保貼息資金安全。
附件1:
原料奶收購貸款中央財政貼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領導批示和2008年9月1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為鼓勵奶製品企業收購生鮮奶,幫助奶農減少損失、渡過難關,恢復奶農信心,促進奶業健康發展,中央財政對奶製品企業原料奶收購貸款實施貼息政策。為規範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入本貼息辦法的奶製品企業名單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具體名單另行發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原料奶收購貸款貼息,是指中央財政對借款人承貸的原料奶收購貸款,給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補貼。貼息資金由中央財政從預算中安排。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發放原料奶收購貸款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第五條 貼息期限暫定為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借款人新增的原料奶收購貸款,貸款期限不長于3個月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貸款期限長于3個月的,按3個月貼息。
第六條 原料奶收購貸款貼息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6個月期貸款基準利率6.21%的1/2(即3.105%)確定。
第七條 貼息期內,原料奶收購貸款借款人發生未按期償還本金及其他違約行為,並由此産生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罰息,不在貼息範圍內。
第八條 符合貼息條件的奶製品企業(按本辦法第二條確定)申請貼息資金,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2009年4月30日前,奶製品企業憑經辦銀行確認的結息憑證、借款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貼息;
(二)申請貼息企業所在地財政部門收到企業的貼息資金申請材料後,進行認真審核,逐級匯總,上報省級財政部門。
(三)省級財政部門將收到的貼息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匯總,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後,向財政部申請撥付貼息資金,並附貼息計算表(詳見附件2)。
(四)財政部對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審核後,核實專項資金預算,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由中央財政承擔的貼息資金,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在省本級列支。
(五)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貼息資金後,對貼息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及時將資金直接支付到申請貼息企業。
第九條 原料奶收購貸款貼息申請應載明借款人名稱和單位所在地、每筆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合同利率、實際支付利息、申請貼息金額,並附貸款合同複印件、貸款發放憑單、結息憑證等內容。
第十條 為確保原料奶收購貸款貼息政策落實,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履行貼息資金審核、撥付義務,切實加強貼息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原料奶收購貸款貼息資金是專項資金,各級財政部門、經辦銀行應確保貼息資金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貼息資金,保證貼息資金及時到位。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會同專員辦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貼息資金的具體操作程序。
第十三條 除中央財政安排貼息外,地方財政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配套貼息政策,所需貼息資金由當地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原料奶收購貸款中央財政貼息匯總表
製表單位: 製表日期 單位:萬元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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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貼息企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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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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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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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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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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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終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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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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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貼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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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貼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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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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