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保監會發出通知,正式啟動第二次保險業經濟普查工作。通知指出,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決定於2008年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按照國務院普查辦關於對保險業實施普查的意見,第二次保險業經濟普查工作由中國保監會與各級人民政府經濟普查機構共同組織完成。普查對象為從事保險業的法人單位及其産業活動單位,具體包括中國保監會本部及其派出機構,中國保監會監管的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和保險仲介機構,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保險機構在華設立的保險代表處。
中國保監會將根據國務院普查辦的意見和《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制定發佈《第二次保險業經濟普查實施方案》,並成立第二次保險業經濟普查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普查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
通知指出,各單位要充分認識這次經濟普查的重要意義,以高度的責任感,嚴格按照第二次保險業經濟普查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本系統經濟普查的各項工作。
通知對各單位的普查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要成立分管領導牽頭的經濟普查機構,選調業務精通、組織協調能力強的人員組建普查隊伍,並落實普查經費來源;二是要認真做好普查準備工作,抓緊時間對業務、財務、能源和水的消費情況以及信息化建設情況等基礎資料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檢查清理,規範並健全各項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三是要加強對本系統普查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理念,保障普查數據的及時匯總和上報,確保普查的數據質量;四是要積極開展保險業經濟普查的宣傳活動,為普查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五是要密切配合各級人民政府普查機構開展普查工作,按時完成各項普查任務。
關於開展第二次保險業經濟普查的通知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保險仲介機構、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保險機構在華代表處: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決定於2008年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按照《國務院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對保險業實施普查的意見》(國經普辦字〔2008〕16號),第二次保險業經濟普查工作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各級人民政府經濟普查機構共同組織完成。為做好本次普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會將根據國務院普查辦的意見和《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制定發佈《第二次保險業經濟普查實施方案》。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此次經濟普查的重要意義,以高度的責任感,嚴格按照《第二次保險業經濟普查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本系統經濟普查的各項工作。
二、為了加強對保險業經濟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我會將成立第二次保險業經濟普查領導小組,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統計信息部,具體負責普查的日常組織和協調。各單位要成立分管領導牽頭的經濟普查機構,選調業務精通、組織協調能力強的人員組建普查隊伍,並具體落實普查經費來源。各保監局、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于2008年10月底前將經濟普查機構報我會統計信息部備案,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經濟普查機構應報當地保監局備案。
三、各單位要認真做好普查準備工作,抓緊時間對業務、財務、能源和水的消費情況以及信息化建設情況等基礎資料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檢查清理,規範並健全各項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為普查工作打好基礎。
四、各單位應加強對本系統普查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理念,保障普查數據的及時匯總和上報,確保普查的數據質量。
五、各單位要積極開展保險業經濟普查的宣傳活動,為普查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六、各單位要密切配合各級人民政府普查機構開展普查工作,按時完成各項普查任務。
附件:
國務院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於對保險業實施普查的意見
國經普辦字[2008]16號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07]35號)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經研究,保險業的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各級人民政府普查機構共同組織完成。對保險業普查工作的具體要求如下:
(一)普查對象和範圍
從事保險業的法人單位及其産業活動單位為經濟普查的普查對象。具體包括:
1.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本部及其派出機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普查機構只報送單位名錄,財務狀況由地方普查機構統計);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和保險仲介機構;
3.外資在華設立的保險代表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普查機構只報送單位名錄,財務狀況由地方普查機構統計)。
(二)普查內容
保險業法人單位及産業活動單位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信息化主要指標、能源消費情況等。具體包括以下普查表:
1.《單位清查表》
2.《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
3.《産業活動單位基本情況表》及附表
4.《信息化主要指標》
5.《保險機構資産負債和利潤表》
6.《保險機構費用明細表》
7.《保險專業仲介機構財務狀況表》
8.《水及能源消費情況表》(非全面調查)
(三)普查任務及工作分工
1.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普查機構
(1)確定填報財務普查表的法人單位
為了明確財務普查表的填報範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確定各級保險業與財務表相對應的法人和視同法人單位。
(2)提供單位名錄
2008年8月30日前,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要以電子版形式,向國務院經濟普查辦公室提供本系統所屬和本系統所負責組織普查範圍內,在各地的法人單位(含視同法人)、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的名錄,其中包括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本部及其派出機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保險仲介機構和外資在華設立的保險代表處,並標出本系統所組織普查單位的名單,以明確當地人民政府經濟普查機構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普查機構的普查界線。且所提供的單位名錄需按照地區分組,細分至縣級。
單位名錄內容包括單位名稱(並註明是法人單位還是産業活動單位)、詳細地址、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和聯絡電話。
(3)財務狀況的普查
保險業的財務狀況普查由各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普查機構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資産負債和利潤表》、《保險機構費用明細表》、《保險專業仲介機構財務狀況表》按法人單位填報,保險業財務數據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普查機構負責分解至地市級,並提供地市級以下的財務數據分解辦法,協助地方經濟普查機構進行財務數據的分解。
(4)協助進行單位清查和普查
在全國統一組織進行的單位清查和填報普查表的過程中,各級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派出機構負責對各級人民政府經濟普查機構給予協助。
2.各級人民政府經濟普查機構
(1)負責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系統普查機構提交的單位名單進行清查、核對;
(2)負責組織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本部及其派出機構、保險業企業的《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産業活動單位基本情況表》及附表、《信息化主要指標》的填報工作。普查表的填報要求以法人為單位,法人所屬的産業活動單位由法人單位統一組織填報;
(3)負責組織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本部及其派出機構填報《非企業單位普查表》;
(4)負責組織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本部及其派出機構、保險業相關企業進行能源消費的非全面調查。
(四)普查資料報送要求
1.報送資料內容
保險業的法人單位以及所屬産業活動單位填報的《單位清查表》、《法人單位基本情況》、《産業活動單位基本情況》及附表、《水及能源消費情況表》(非全面調查)、《信息化主要指標》普查數據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經濟普查機構向上逐級報送;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普查機構將《保險機構資産負債和利潤表》、《保險機構費用明細表》和《保險專業仲介機構財務狀況表》的匯總數據及分解後的分地市數據報送國務院經濟普查辦公室。
2.資料報送形式和時間
保險業的財務普查數據,按照國務院經濟普查辦公室規定的要求,以電子版和紙介質形式,在2009年5月30日前上報國務院經濟普查辦公室。
(五)制定《保險業經濟普查實施方案》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普查機構根據上述要求制定《保險業經濟普查實施方案》,報國務院經濟普查辦公室審核備案後,雙方共同發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