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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要求財政監察專員進一步做好金融監管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08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進一步明確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做好財政金融監管工作的通知
財金[2008]46號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多年以來,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作為財政部的派出機構,在金融財務監管、金融國有資産管理和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監督檢查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國有金融企業股份制改革和外國政府貸款管理方式改革等的不斷深入,財政金融監管工作的模式和內容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為強化財政管理職能、明確工作範圍、理順工作程序,進一步發揮專員辦協助做好財政金融監管工作的作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履行專員辦職責,高度重視金融財務、金融國有資産和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金融監管工作是專員辦保證相關財政政策得到貫徹落實的具體體現,專員辦要繼續認真紮實做好相關工作,保障財政金融監管各項基礎工作順利開展。重點工作如下:

    (一)加強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一行三會)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下同)的財務、資産管理的監督檢查,強化預決算管理。對所在地一行三會分支機構的預算進行監督,審核預算基礎數據和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支出預算編報的合理性、預算執行和財務管理的合規性,並對預算執行結果進行分析和評價:檢查預算執行情況;審核決算;根據需要對財務管理狀況進行檢查。

    (二)對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含全資、控股所興辦的經濟實體,下同)進行資産、財務管理的監督檢查,實施財務信息質量檢查或專項檢查。根據有關規定對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分支機構要做好以下工作:

    1.對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分支機構財務情況進行監督,維護財經紀律,指導、督促金融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及財務風險控制體系,督促其接受社會審計和資産評估;參與監督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工作:提出促進金融企業改進資産和財務管理的政策建議。

    2.督促政策性金融企業分支機構加強資産和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建立健全各項內控制度,加強財務核算,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提高經濟效益:對財務制度、財務指標的執行情況以及按比例控制的費用項目進行財務監督;對呆、壞賬損失按規定權限進行檢查;對申報的非常損失進行調查核實和簽署意見。

    3.監督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分支機構呆賬準備提取及餘額變動情況,不定期檢查金融企業分支機構呆賬準備提取比例是否適當、是否按規定範圍計提及使用、賬務處理是否正確等。

    4.定期檢查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分支機構呆賬核銷是否符合條件、申報材料是否真實、有無應核銷而隱瞞不報的呆賬、責任是否認定及處理、賬務處理是否正確等。每年累計檢查覆蓋面原則上應不低於該機構每年核銷呆賬金額的20%。

    5.根據需要適時對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分支機構抵債資産的收取、保管和處置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內容包括:抵債資産是否符合收取條件、手續是否規範、保管是否妥善,處置是否按規定程序操作、賬務處理是否正確等。

    6.根據需要對中央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分支機構自主減免表外欠息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內容包括:自主減免表外欠息是否符合條件風險、賬務處理是否正確等。手續是否規範、是否存在道德風險。

    7.根據需要對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産公司)資産處置回收資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資産公司的資産處置行為和處置程序的公開性、合規性進行監督,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機制,促進資産公司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處置不良資産,防範風險和控制損失:對資産公司拍賣不良資産的過程進行監督;對資産公司資産處置公告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三)協助辦理中央管理金融企業産權登記和監督管理王作,統計、分析金融企業投資實體國有資産佔有、使用和變動狀況,監督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出資行為,檢查金融企業投資實體國有資産經營狀況。

    (四)對各地開展的種植業、養殖業中央財政保險保費補貼情況進行檢查,內容包括:保費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補貼險種的投保規模(數量)、投保率、風險狀況和經營結果等。

    (五)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撥付和使用進行審核、監督,確保貼息資金專項使用。

    (六)檢查外國政府貸款中的中央貸款項目實施情況,內容包括:項目貸款資金及配套資金的落實與使用情況、轉貸和採購環節的合規性、項目單位的財務狀況、貸款項目的實施進度。竣工驗收以及運營計劃的實施情況等;負責所在地中央貸款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

    (七)財政部授權的其他監督檢查工作。

    二、繼續發揮專員辦優勢,切實做好財政金融監督檢查各項工作

    (一)密切關注和掌握金融企業執行國家財政財務政策情況糾正金融企業違反國家財政財務政策的行為,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財政部反饋、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結合本地區金融運行情況,從改善和加強金融財務、資産監管,防範金融企業財務風險的角度出發,對重點問題進行檢查、調查和分析,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創新工作方法,建立健全質量保障機制,注重檢查成果的提煉和應用,提高專項檢查成效。

    三、有關部門(單位)及地方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專員辦做好財政金融監管工作

    (一)根據專員辦監督檢查工作的需要協調好涉及監督管理的本系統單位或相關部門(單位)的關係,以確保監督檢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如實提供專員辦監督管理所需要的各類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業務資料等有關資料,不得以任何藉口任何方式拒絕或阻撓專員辦的監督和檢查。

    (三)協助提供專員辦開展監督檢查有關工作所需的相關金融信息和有關資料。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授權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對金融、保險企業就地實施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商[1995]24號)同時廢止。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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