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公 告
2008年第8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承諾,現公佈2009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分配依據和申請程序。凡符合條件的原油進口單位均可通過商務部授權的重要工業品進口管理機構、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或直接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商務部受理申請時間截止至2008年11月20日。
附件:2009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分配依據和申請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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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009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請條件、分配依據和申請程序
一、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
2009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為2200萬噸。
二、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請條件
(一)申請主體為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
(二)資信良好、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銀行授信總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
(三)擁有不低於5萬噸的原油進口碼頭和庫容不低於20萬立方米的原油儲罐;
(四)近三年具有原油進口業績;
(五)原油儲備佔本企業經營數量的比例不低於國家法定要求;
(六)企業無走私、違規、偷逃稅、逃匯、套匯記錄;
(七)擁有從事石油國際貿易專業人員(至少2人);
(八)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三、分配依據
(一)申請單位的生産經營能力;
(二)申請單位以往的進口實績;
(三)以往分配數量是否充分使用;
(四)企業申請數量;
(五)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四、報送材料和申請程序
(一)報送材料
1、申請文件(説明公司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説明、申請原因及有關原油採購、生産使用或銷售的具體方案、從事石油國際貿易專業人員簡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加蓋備案登記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複印件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申請企業海關編碼和企業代碼;
3、2006年-2008年原油進口證明文件(包括自營進口和委託代理進口);
4、省級或省級以上銀行出具的授信額度證明文件;
5、提供原油碼頭、儲罐等設施的使用協議原件。
(二)申請和審核程序
1、申請程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建設兵團重要工業品進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級進口管理部門”)負責接收所在地企業的申請材料。
各地申請企業須按本公告要求向所在地省級進口管理部門提供申請材料,各省級進口管理機構于2008年11月2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及有關材料報送商務部(外貿司)。
中央管理企業于2008年11月20 日前直接將申請及有關材料報送商務部(外貿司)。
2、審核程序
商務部將通過有關部門了解、核實申請企業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同時,按本公告的各項規定,對申請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的企業進行審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分配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不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企業將不予分配進口允許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