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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16日   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

    改革開放以來,廣東省集體林業建設取得了較大成效,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集體林權制度雖經數次變革,但是,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不明晰、經營主體不落實、流轉不規範、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問題仍然存在,制約了廣東省林業的發展。為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産力,加快廣東省現代林業建設,增加農民收入,根據黨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結合廣東省實際,現就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必然要求。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確立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維護農民權益,是將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從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對農村土地經營制度的豐富和完善,必將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産力。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促進農民就業增收的戰略舉措。廣東省集體林區範圍廣、面積大,開發潛力廣闊。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盤活森林資源,有利於促進各種生産要素向林業流動,合理開發利用森林資源,提高利用率和産出率,促進農民特別是山區農民脫貧致富,破解“三農”問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內容。建設生態文明、維護生態安全是林業發展的首要任務。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建立責權利明晰的林業經營制度,有利於調動廣大農民造林育林的積極性和愛林護林的自覺性,增加森林數量,提升森林質量,增強森林生態功能和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繁榮生態文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明晰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創新林業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確保收益權,加快構建林業的生態、産業和文化三大體系,促進現代林業建設,為全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總體目標。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全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任務,逐步建立起産權歸屬明晰、經營主體落實、責權劃分明確、利益分配合理、流轉程序規範、監管服務有效、配套機制完善的現代林業産權制度,逐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

    (三)基本原則。

    1.依法改革。嚴格按照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改革規範、有序推進。

    2.權益平等。集體林地、林木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共同所有,通過均股、均利等形式,使每個成員平等享有集體山林的權益。

    3.公開、公平和公正。改革內容、程序、方法、結果公開、公平和公正,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確保廣大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發揮農民在改革中的主體作用。

    4.尊重歷史、維護穩定。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對歷史遺留問題和山林權屬爭議要依法妥善處理。既要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又要確保農村社會穩定。嚴禁亂砍濫伐林木、亂徵濫佔林地。

    5.因地制宜、分類指導。農村村集體可根據當地的森林資源狀況及經濟發展水平,自主選擇改革方式和確定經營管理模式,不搞強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明晰産權。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經村民會議過半數以上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後,可依法將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實到農戶,確立經營主體地位。明晰産權後,要依法進行林權勘界、登記,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

    1.自留山。穩定不變,長期無償使用,允許繼承。

    2.責任山。保持承包關係穩定不變,承包期為70年。承包期內,山上林木歸責任山承包人所有,允許繼承。面積和四至界線不清的,要在改革中界定清楚,換發林權證;原來已換發林權證的,保持不變。

    3.集體統一經營的山林。採取均股、均利等形式落實到農戶。可繼續實行集體統一經營,將現有林地、林木折股均分給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可在集體經濟組織內採用公示形式通過公開招標、租賃、轉讓、拍賣等方式依法流轉。對擬列入開發利用計劃的園地和25度以下的山坡地不均股、均利到農戶,繼續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實行民主經營管理。

    經政府區劃界定為生態公益林和已劃入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的集體山林,以及農民比較滿意的集體林場、聯辦林場採取均股、均利的經營方式,維持其經營主體不變。珠三角和有條件的地區可通過法定方式將自然保護區和界定為生態公益林的集體林地逐步收歸國有。

    採取均股、均利的經營方式和依法流轉的集體山林所得收益70%以上均分給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其餘用於集體公益事業;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集體土地所有者出讓、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的收益,其使用按照《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0號)有關規定執行。因涉林收入返利於民後年純收入低於3萬元的村委會,其“兩委”幹部補貼列入《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貧困村“兩委”幹部補貼方案〉的通知》(粵委辦〔2005〕54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繼續執行〈廣東省貧困村“兩委”幹部補貼方案〉的通知》(粵委辦〔2007〕124號)規定的補貼範圍。

    4.流轉的集體山林。凡已規範流轉的集體山林,要保持穩定;不夠規範的,要本著尊重歷史、依法辦事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妥善處理。

    (二)減輕負擔。農戶經營自留山的收益,歸農戶所有;經營承包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繳納國家和省規定的稅費及合同約定的費用外,歸經營者所有。取消其他一切收費。禁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徵佔用農戶承包的林地,要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林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對沒有落實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和費用、沒有按規定履行徵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一律不予報批徵地。林地補償費按有關政策法規規定和林地發包、承包雙方協議執行。

    (三)放活經營。實行商品林、生態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對商品林,經營者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産的木材實行産銷見面。在堅持森林採伐限額管理的前提下,不斷改進採伐管理辦法,簡化林木採伐審批程序,實行木材採伐指標分配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督。嚴格控制生態公益林採伐,依法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合理控制採伐方式和強度。同時,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開發森林旅遊業。

    (四)規範流轉。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前提下,山林經營者可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流轉後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並經村民會議過半數以上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實施。

    (五)配套改革。

    1.建立森林資源資産評估體系。按照現代林業發展的需求,加快評估隊伍建設,制定森林資源資産評估辦法,開展評估資質認證,加強管理,規範運作。集體統一經營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採取拍賣、招標、協議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必須進行森林資源資産評估,防止集體資産流失。

    2.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要按照市場經濟原則,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大力支持林業建設。鼓勵銀行機構調整貸款結構,開發適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産品,如林權抵押貸款,並適當提高中長期貸款的比例;引導保險機構積極提供與林業建設相關的保險品種,以及針對林業建設貸款的保險産品。同時,各級財政對林業專項貸款要給予適當的貼息補貼,以分擔金融機構信貸風險。

    3.完善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要重視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林業社會化服務工作,建立林權管理機制,做好林權確認、轉讓交易、辦證登記、行政審批和信息發佈等一站式的管理服務。加快發展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和林業龍頭企業。發展林業專業協會,充分發揮政策諮詢、信息服務、科技推廣、行業自律、依法維權等作用。

    4.加快林業體制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逐步建立以管理、執法、服務三大職能為主的管理新體制。實行政企、政事分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辦企業要全部脫鉤,各級林業行政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地要按照《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林業生態省的決定》(粵發〔2005〕3號)、省編委《關於印發廣東省鄉鎮機構改革試點實施意見的通知》(粵機編〔2006〕13號)以及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有關規定合理設置鄉鎮林業工作站、木材檢查站;妥善安置富餘人員,按規定為職工接續各項社會保險關係,繳清相關的社會保險費用;對經確認的拖欠職工的工資、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以及拖欠的集資款、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原則上要一次性付清;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退休人員按照國家、省、市政府相關要求,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上述所需費用按原經費供給渠道解決。積極推行林業綜合行政執法,不斷提高執法效能。

    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驟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複雜、任務繁重,要按照“先試點後推開、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的步驟積極穩步推進。

    (一)第一階段:宣傳發動,開展培訓。積極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宣傳活動,使廣大農民和幹部踴躍參與、支持改革;逐級組織培訓,確保改革順利完成。

    (二)第二階段:調查摸底,制訂方案。組織開展集體山林的調查摸底工作,廣泛聽取基層和農民對改革的意見,結合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改革方案,報上一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機構辦公室批准實施。

    (三)第三階段:組織實施,穩步推進。建立市縣直接領導,鄉鎮組織實施,村組具體操作,部門做好服務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作用,精心組織,週密部署,積極推進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

    (四)第四階段:檢查驗收,總結完善。加強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檢查督促,改革完成後要及時組織檢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要進行補充完善。

    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從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作為解決“三農”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任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管,層層落實責任,精心組織,穩步推進。為指導全省改革工作的開展,省政府建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聯席會議制度,各地要參照省的做法有效推動工作的開展。

    (二)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各級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司法、勞動保障、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編制、地稅、金融、新聞宣傳等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積極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各級財政部門要為改革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新聞宣傳部門要為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公安部門要積極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確保改革積極穩妥地推進。

    (三)嚴肅紀律,規範操作。改革工作要嚴格按照改革的程序進行,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嚴禁暗箱操作。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決不允許借改革之機,為本人和親友謀取私利。對於玩忽職守發生重大事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四)強化管理,保護資源。要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保護森林資源安全貫穿于改革的全過程。針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深入調查研究,制定對策,妥善處理。嚴厲打擊亂砍濫伐林木、亂徵濫佔林地等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加強森林資源管理。

    (五)總結經驗,完善政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情況較為複雜,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各地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政策,確保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順利進行,努力促進廣東省現代林業科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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