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
2008年第3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08年第31號)及憑證式國債發行的相關規定,現將人民銀行10月30日下調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後,2008年憑證式(五期)國債(以下簡稱本期國債)的票面利率及提前兌取分檔年利率的調整情況公告如下:
1.2008年10月30日後(含10月30日)購買的本期國債,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3年期下調至5.17%,5年期下調至5.53%。
2.2008年10月30日前(不含10月30日)購買的本期國債,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仍按原規定執行,即3年期5.53%,5年期5.98%。
3.2008年10月30日後(含10月30日)購買的本期國債,其提前兌取分檔年利率按以下規定執行: 3年期和5年期憑證式國債持有時間不滿半年不計息,滿半年不滿1年按0.72%計息,滿1年不滿2年按2.88%計息,滿2年不滿3年按3.87%計息;5年期憑證式國債持有時間滿3年不滿4年按5.13%計息,滿4年不滿5年按5.31%計息。
4.2008年10月30日前(不含10月30日)購買的本期國債,其提前兌取分檔年利率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08年第31號)中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00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