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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推出公積金十項惠民舉措支持職工住房消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14日   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為加大對職工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天津市今年前6個月推出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提高最高貸款限額、下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下調貸款首付款比例、擴大擔保費補貼範圍和完善集中封存管理等六項政策後,11月13日又推出增加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品種、放寬提取條件、推行住房公積金委託提取和簡化業務辦理手續四項惠民新舉措。

    一、增加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品種。11月24日起,新增兩類住房公積金貸款品種: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職工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最長年限為30年,貸款額度最高可達所購住房價款的80%。

    二、進一步放寬提取條件。12月1日起,天津市再次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納入天津市城鎮居民特困救助範圍的;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到天津市行政區域外工作並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外購買已取得産權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購住房坐落城市戶籍或在所購住房坐落城市工作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委託提取業務。12月1日起,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辦理委託提取業務。委託提取業務是指,職工在償還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本息後,貸款銀行將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自動劃入借款人住房公積金龍卡銀行儲蓄賬戶。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職工不用每月到櫃臺辦理提取手續,而且不用承擔任何費用。

    四、進一步簡化業務辦理手續。12月1日起,啟用新版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提取住房公積金時不再要求單位或職工填寫提取金額,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管理部在《提取通知書》上打印提取金額,可避免由於單位金額填寫不準、職工多次往返問題的發生。此外,對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匯繳減少等業務辦理手續也進行了簡化:單位為職工進行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時,在《轉移申請書》和《轉移申請書清冊》上不再填寫轉移金額;單位發生繳存人員減少時,將不再填寫《匯繳減少清冊》,只需在《匯繳繳存(補繳)匯總表》上填寫減少人數及減少的月繳存額合計等信息。

    五、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統一繳存比例由單位及職工各10%提高到11%,繳存基數由2006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為2007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增加了職工住房收入,提高了購房能力。

    六、提高最高貸款限額到60萬元。9月1日起,天津市夫妻雙方共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限額由40萬元提高到60萬元,加大對職工家庭購房的資金支持力度。

    七、下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10月27日起,再次下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0.27個百分點,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貸款從4.32%調整為4.05%,五年期以上貸款從4.86%調整為4.59%。

    八、下調貸款首付款比例。11月4日起,天津市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私産住房的,應支付不低於購房全部價款20%的首付款;購買公有現住房的,應支付不低於購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自籌資金比例政策不做調整,仍為30%。

    九、擴大擔保費補貼範圍。11月4日起,天津市將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費補貼範圍擴大至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這兩類住房的職工,補貼額度為擔保費的50%,切實減輕中低收入職工的購房支出。

    十、完善集中封存管理。為解決職工未按規定辦理集中封存手續,導致不能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提取等問題,9月1日出臺的集中封存政策規定三類情況可辦理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職工與單位已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且尚未重新就業的,單位和職工本人均可辦理集中封存手續;單位即將終止的,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為尚未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職工辦理集中封存手續;原單位已終止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各市屬集團公司、各區縣建立的職工託管服務中心,應為尚未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職工辦理集中封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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